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2-28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南通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地方建设项目投资、金融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方面的地方性规定,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并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市)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

  6.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和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全市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接待、信访、机要、档案、统计、保密、保卫、信息、宣传、财务等工作;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管理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思想政治、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办理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有关事项;联系特约审计员;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法规综合处(审计督察处)

  拟订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起草地方性审计规定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依法检查全市审计执法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组织全市审计科研与综合考核工作;收集整理相关法规,组织实施普法教育;负责并协调有关经济案件的审计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四)财政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法院机关、市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等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财政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及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财政收支;组织审计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对市属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工业交通审计处

  组织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市级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公司和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市级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业交通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商贸审计处

  组织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市级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公司和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市级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商业贸易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财政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住房公积金等;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外资运用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财政收支;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属有关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开发区审计处

  组织对开发区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开发区所属各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开发区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开发区投资和以开发区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发区管理的社会保障资(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住房公积金等,开发区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各部门、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经济责任审计与内部审计指导处

  负责拟订全市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负责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检查;组织协调和督导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三责联审“工作;对全市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四)计算机审计处

  负责全市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审计管理系统的规划与管理,指导全市”金审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审计机关计算机审计软件的培训、推广、运用和成果考核;负责并指导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审计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化网络建设、管理维护及计算机审计方面的其他工作;协调和指导信息化系统审计工作任务;负责机关网站的建设与维护。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4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审计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3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4名,副处长(副主任)24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