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南通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文化产业统计、新兴产业统计等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职责。
(二)增加全面小康监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等统计职责。
(三)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领导、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市的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核算全市和各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
(三)拟订全市统计工作的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规范全市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对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统计巡查、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的统计督查、统计监审和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监审,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和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人口、劳动力、人才、新兴产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注册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七)组织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组织实施全面小康监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等统计方面的工作。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九)依法审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指导部门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十)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县(市)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及运行规则,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工作,协助地方管理各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 协助管理省统计局驻本市和各县(市)区调查机构。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省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政务协调、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职称、老干部服务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统计系统国家级、省级经费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
(二)法制处(培训教育处、基本单位统计登记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统计工作规定、办法,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的统计法制建设及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贯彻国家和省的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本地的统计调查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审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协调统计基础建设;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统计登记、基本单位统计并管理名录库;组织实施全市统计干部培训教育。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经济运行监测处)
监测预警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承担全面小康监测和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统计方面的工作;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承担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工作。
(四)工业统计处
负责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五)能源统计处
负责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负责对全市及各地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贸易外经统计处
负责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服务业统计处(国民经济核算处)
负责服务业和运输邮电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税收等统计数据;负责相关数据的核算工作;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负责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及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负责全市投入产出调查工作,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九)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处
负责科学技术、新兴产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人才、人口、劳动力、工资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分析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妇女儿童、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统计数据;承担科技进步监测、社会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和《规划》主要目标监测评价;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信息化管理处
制定和实施统计信息化工程的发展规划、统计系统环境标准、网络标准及统计信息标准;负责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管理维护和安全工作;负责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引进、开发和推广;承担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对统计数据库和各专业统计数据处理进行技术支持;负责本机关计算机设备的增配、更新、维护和管理;负责统计人员的计算机业务培训。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机关党组织。
四、人员编制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8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统计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2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1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农林牧渔业统计和普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农村经济调查队(市普查中心)承担。
(二)受省统计局委托,对省统计局南通调查局(副处级建制)实行代管。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