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0〕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南通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职责。
(三)婚姻登记审批、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下放给所在县(市)区民政局负责。
(四)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五)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起草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承担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承担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八)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协调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福利彩票管理的政策规定,组织指导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二)会同市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法律、法规,拟订全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法规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和行政后勤工作;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综合性文件;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县(市)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组织民政调研工作;负责民政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信息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政策性、理论性综合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民政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承担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聘、人事档案、统计年报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民政机关作风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局直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系统工青妇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及服务工作;办理全市民政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报批;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外事活动。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县(市)区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预算、支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公告、财务人员教育培训;负责对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指导;负责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社会组织管理处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民政部、民政厅委托的驻南通全国性、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及南通在外(市外、省外、境外)社会团体的管理与联络工作;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系统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双拥工作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制定”双拥“工作重要政策,研究协调军政军民关系中一些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工作情况,推广典型经验,组织落实全国、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相关工作等。
(六)优抚处
组织、指导全市优抚工作;检查督促全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落实;组织指导全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负责审核上报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和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审核上报市级以上烈士陵园(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上报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优抚对象的来信来访和重要信访案件。
(七)安置处
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县(市)区复员士官和退役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伤病残军人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
(八)救灾和社会救助处(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承办全市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承办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承担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承办三峡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全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创建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承办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市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审核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组织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行地名标牌国家标准;负责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指导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标志;参与省市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县(市)区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十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处)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承担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及变更审核;组织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指导老龄工作和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市级慈善募捐活动审批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依法对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内部管理等进行监督,审批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域开展的慈善募捐活动;研究制定新形势下民政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的规划和方略;加强对民政事业单位业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等方面的检查和指导;对民政事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对外统一协调民政事业建设与发展的有关事宜;负责监管、督促民政事业单位重点工程建设。
(十二)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组织、指导全市殡葬事业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负责经营性公墓设立初审;组织、指导全市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涉及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协调市际、县(市)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机关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其中民政系统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创建、机关作风建设职责由机关党委负责。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3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2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团委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13名。
五、其他事项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民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研究制定老龄工作规划、政策和措施;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组织开展老年人民群众性文化活动;负责老龄工作的宣传和先进典型的表彰;负责老龄信息、数据的收集、统计和管理;负责涉老社会中介组织的业务管理;负责老龄办文秘、档案、财务等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市老年人活动中心的管理。
(二)业务处。负责推动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落实工作;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络;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成员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成员单位根据其职责就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项目;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实施老年优待政策;指导基层老龄工作的开展和经验交流;指导和推动养老保障和为老年人服务工作。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事业编制为7 名。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领导职数为:主任1 名(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1名(副处职);正副处长3名,其中正处长2名,副处长1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