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委发〔2010〕10号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心帮助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市现有53万残疾人,涉及180万家庭人口。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已成为我市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生活环境,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促进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要求。到2012年,初步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康复保障实现全覆盖,残疾人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享有平等的义务教育,残疾人接受高中以上教育比例明显增加;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现充分稳定就业;残疾人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残疾人服务设施较为完善,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优良,推动残疾人事业与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为全市加快基本现代化进程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同时,有效开发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的发展格局。
——确保普惠,强化特惠。在将残疾人纳入城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的基础上,研究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措施。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区域之间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大对农村和经济薄弱地区残疾人事业支持力度;兼顾各类别、各年龄段残疾人利益,对贫困家庭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给予特别照顾。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解决好当前残疾人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着力构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既要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又要着眼于残疾人的长远利益,不断提升残疾人的自我发展能力。
二、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四)加大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进一步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对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20%的低保金;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实施重残补贴金制度。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实物配租;整合资源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有一改一”。
(五)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将城镇残疾职工纳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按规定落实残疾人相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给予特惠政策。各类商业保险机构要针对残疾人的特殊要求设立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专项险种。
(六)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养人或者赡(扶)养人不具有赡(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规定予以供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护理,并根据家庭收入状况给予护理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鼓励水、电、气、广电、通信等服务单位对残疾人给予减免优惠。残疾人持有效证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价格优惠,乘坐市内公交车和进入公园、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和旅游景点游览参观予以免费。
三、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
(七)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城乡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保费用由当地政府补贴或全额承担。将贫困残疾人作为城乡医疗救助、惠民医疗的重点对象,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八)确保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助视、助听及假肢、矫形器具适配、精神病人住院及长期服药、中风瘫痪、肢体残疾和麻风畸残矫治等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训练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支持鼓励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全面实施重症精神残疾和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以及老年偏瘫等专项康复工程,对贫困残疾人给予救助。
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的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抓紧建设市、县残疾人康复中心,确保“十一五”期末全面完成市、县(市、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任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加强各级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医学科室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康复训练室,配发康复训练器具,培训康复专业人才。
(九)构筑残疾预防体系。制定和实施“南通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知识普及,努力防止控制精神疾病、脑血管疾病等致残增多趋势。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妇早孕建卡、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工作,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特需人群补碘等工作,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及时将有需求的残疾人纳入康复救助系统,加强信息收集、检测和研究。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发展残疾人教育。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确保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
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阶段教育。各级各类学校都不得歧视残疾学生,不得拒绝招收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学生,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大对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资助力度,实行残疾学生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涉农院校学习阶段免费教育,政府设立的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要优先资助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按高于普通学校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联合办学,促进职业教育培训实训基地等资源共享。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
(十一)促进残疾人就业。严格执行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政策。除岗位特殊需要外,各单位录用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有歧视残疾人的规定或变相拒招残疾人。确保残疾大学毕业生实现就业,继续稳定集中就业,推进按比例安置就业,扶持个体自主创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规定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对拒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各类用人单位要安排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保证残疾职工在岗在职,享受各项平等权利。各级政府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等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健全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完善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功能,为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就业信息发布等支持性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辅导。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所属职业培训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减免培训费用。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院校、社会组织、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培训。创新职业培训模式,通过职业培训与就业率相结合、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充分调动残疾人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性。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就业。
认真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更多的投资主体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就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为残疾人就为业、创业提供贴息贷款、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按照法律规定减免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积极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发为残疾人服务的社区就业岗位,招用一批素质较高的失业残疾人担任基层残联和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联络员。
(十二)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予以扶助,确保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残疾人服务社的作用,依托政府有关部门、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
(十三)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残疾人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鼓励残疾人广泛参与基层文化体育活动,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专门协会、社区残疾人组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体性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各级残疾人文化艺术组织和团体建设,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要积极为残疾人服务,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加强盲文出版和文化资讯建设,加大对盲文、盲人有声读物、残疾人题材的图书、音像制品出版等的扶持力度。各地电台、电视台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定期举办各种残疾人特殊艺术比赛和展演。县级以上残联每年要举办一次单项性文艺、体育活动,每四年要举办一次综合性文、体活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选拔培养优秀残疾人竞技体育人才,建立稳定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和教练员队伍,积极参加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设施。
(十四)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研究南通市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各类专项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扶持。逐步建立以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等服务。到2012年,实现市、县(市、区)有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残疾人托养示范机构、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五有”目标。
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建立居家服务补贴制度,以多种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积极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推进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市区和县(市)城镇、乡镇(街道)兴办以日间照料为主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到2012年底,市、县(市、通州区)要分别建有1所公办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床位数分别达到200张、100张以上,政府实行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床位补贴。进一步放宽残疾人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服务机构。重视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研、引进、应用和创新,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扶持市内残疾人辅助器具生产企业开展新品研发和技术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十五)切实加强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切实加强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重点加强残疾人特殊教育、医疗康复、残疾评测评估、庇护安养、日间照料、盲人按摩、社区支援、职业能力评估、就业指导、法律维权、心理辅导、无障碍交通与信息服务等服务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服务机构的准入、监督和评价考核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六)加大专业服务人才培养力度。充分发挥我市教育优势,大力培养残疾人专业服务人才。完善残疾人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残疾人专业服务人员素质。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考试、资格认证和评价体系,大力培养专业社会工作及服务管理人才,提高残疾人工作专业化水平。形成包括康复治疗师、残疾人护理师、手语盲文译员等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职称培养体制。鼓励大学生特别是社工专业毕业生从事残疾人服务业。
(十七)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加快推进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园绿地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教育、民政、铁道、交通运输、残联等部门制定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福利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铁路旅客车站、码头、城市交通设施、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等行业无障碍标准并监督实施。公共交通逐步完善无障碍设备。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积极开展“全国无障碍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五、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八)提高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要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青年、妇女、儿童少年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打造南通市残疾人“慈爱之家”品牌。
(十九)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加强残疾人普法教育,引导残疾人学法用法,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建立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县级以上残联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作用,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加大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残疾人法律法规执法力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认真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十)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研究残疾人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残疾人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汇报,及时研究部署工作。各地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扶残助残重点项目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政策、规章、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报告工作、督办反馈、监督检查等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年度工作目标,要抓好各项残疾人工作的落实,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十一)建立多元化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各地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落实好中央和省重点扶助项目。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专款专用。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确保福利彩票本级留成公益金中不少于20%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等福利项目。各级体育部门每年在体育彩票的本级留成公益金群体经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积极争取海外资金支持,认真落实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以及对残疾人事业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二十二)健全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和改进对残联组织的领导,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保证其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各级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要按照健全组织、理顺关系、充实力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络,努力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市残联要加强对全市残疾人工作的调研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联合社会力量,在更广范围和更高层次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二十三)加强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认真执行干部双重管理规定,选配好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和残疾人领导干部。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各级残联理事长与同级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享受同等政治和生活待遇。重视残疾人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选拔聘用优秀大学生从事残疾人工作。建立志愿者助残激励机制,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市、县(市、区)要建立完善残疾人网上服务平台,提高残疾人工作信息化水平。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