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保护耕地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市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耕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红线,现就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耕地保护的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耕地保护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家关于耕地保护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方针,确保实现以下目标: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到2020年,耕地面积不少于685.89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638.85万亩;加快推进沿海滩涂围垦,努力提高新围垦土地质量,优先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保持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平衡;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全市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15年前整理面积不少于60万亩。围绕上述目标,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共同责任,强化管护措施;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到依法依规用地,努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开展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推进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和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建设,不断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将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二、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一)明确责任主体。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7号)等文件规定,各级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行政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耕地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同时,各相关部门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的关系,根据各自职能,强化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的共同责任,参与耕地保护管理、执行耕地保护规定、落实耕地保护措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交通、水利等部门在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要依法依规用地,努力优化施工设计,切实节约集约用地。各级农业(林业)部门要在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统筹生态环境建设与耕地保护,有序推进城乡绿化。各级农办和农业部门要强化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流转,加强耕地质量监管和建设,引导农业结构合理调整,稳定耕地面积。各级环保部门要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予以保护,加强土壤、水体等污染防治,修复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各级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耕地保护资金,确保耕地保护投入。各级国土、监察、公安等部门要积极会同检察院、法院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三)落实责任体系。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各县(市、区)要逐一分解落实到每个地块,确保图、数、地块一致。各地要建立县(市)、乡镇(街道)、村、组、农户五级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将保护责任逐级分解到乡镇(街道)、村、组、农户,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在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的同时,还要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耕地、农户对其承包耕地的直接保护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农户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坚持耕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撂荒、闲置耕地或者破坏耕地。
(四)推动社会共管。各地要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普及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全社会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意识。各乡镇、村都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五不准”等保护规定和举报电话等,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努力形成耕地保护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一)严格保护制度,加大管护力度。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各项耕地保护制度。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先行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要求,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规定:“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各地要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管护,建立与五级耕地保护责任体系相对应的管护网络体系,对耕地和基本农田实行“片警式”监管,并通过建立完善信息化网络,不断创新管护手段、加大管护力度,确保管护效果。
(二)保持占补平衡,加大补充力度。通过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不断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重要途径。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耕地后备资源,完善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加大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力度,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各地要积极扩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储备,全面实现耕地“先补后占”。沿海县(市)要根据省、市沿海开发规划,有序推进滩涂开发,优先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三)落实专项资金,加大整理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加大耕地保护投入。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要按照专款专用的规定用于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基本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基础工作投入等方面。各地要通过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努力整合各方面资金,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理。鼓励各地开展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为基本农田整理发挥样板和示范效应,推动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加强耕地质量监测,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大力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努力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四)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各地要高度重视违法用地案件查处,建立健全违法用地联合遏制、案件协查、司法移送、责任追究等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用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房管、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予以停办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等单位要依法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放贷款等措施,切实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各级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完善工作程序,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执行到位。国土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可邀请同级监察、检察、公安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联合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国土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后,违法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国土部门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执行。国土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的,应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应按党纪政纪和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土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土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侦查,检察院、法院应依法依程序对案件予以起诉、审理,并及时执行。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国家耕地红线能否守住,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应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重要的工作内容。要切实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制度,依法行政,依法查处耕地违法违规行为。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要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问题研究,统筹谋划,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
(二)完善考核体系。市政府定期对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是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耕地保护工作组织、制度、措施、资金是否落实到位;违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案件查处率是否分别达到95%、100%。同时,市政府还将耕地保护情况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在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各县(市、区)要采取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切实加强乡镇(街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并对照《南通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每年组织自查,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三)建立奖惩机制。要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内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15%,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对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地要加快研究建立耕地保护绩效考评、表彰奖励、失职问责、渎职追究办法,逐步实行乡镇长离任耕地保护审计制,凡是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者将不予提拔或任用。对耕地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