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工作,加快农民增收致富步伐,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农民自主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把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建立健全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城乡统筹就业的工作机制,完善扶持农民自主创业政策,加大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资金扶持、社会服务、政策引导力度,鼓励农民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发展经济,以创业改善民生。切实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构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从2010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全市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达7.5万人,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返乡创业达到1万人,带动就业5万人;对农民进行农业创业培训4.5万人,新增创业基地60个,新增创业项目80个,创立新品牌20个,扶持农民从事高效农业创业3.6万人,新增加农民年人均收入1000元以上。
二、加强政策引导
(三)规范引导农民自主创业。要把农民自主创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清理、取消不利于农民自主创业的规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应鼓励创业农民进入,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引导农民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致富创业;村干部要带头创业,全市定职村干部创业项目拥有率或创业率达70%。
(四)强化农民自主创业培训。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农民自主创业的免费培训,所需资金从免费培训券中调剂使用,不足部分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落实创业用地。出台政策鼓励农民流转用地,挖掘潜在土地资源,引导和鼓励农民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乡(镇)撤并的场所、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滩等优先用于创业,期限可至20年,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六)建立农民创业基地。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工业园区建立农民创业园区,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农民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农民创业园区,农民初次进入园区内创业,园区进行有效培养、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平稳运行6个月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区要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园、小企业基地、商业街建设,在规划小城镇建设中预留部分土地用于培育生猪、蔬菜、水果、药材、建材等创业特色产业基地、创业小企业基地或创业一条街。各乡镇至少要培育1个农民创业孵化基地,有条件的村也要积极培育农民创业孵化基地。
三、落实扶持措施
(七)享受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各县(市)、区要把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农民,要按规定享受扶持发展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优惠政策。进入工业园区的创业农民享受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对创业农民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县(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收费项目。
(八)减免相关收费。对创业农民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有关部门要提供法律、法规、政策、证照办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创业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设出资额限制;手续合法、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设立登记申请优先办理,当场核准、发照。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相关费用减免;对创业农民给予用电电价优惠。
(九)给予租金补贴。对本市户籍农民初次利用租用房屋、租用土地和进入农民创业园区自主创业,且1年内正常经营纳税的,可按每户每月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十)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本市户籍农民初次创办的个体经营或企业,吸纳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实际招收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本市就业困难农民初次自主创业实体、从事个体经营2010年底前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50%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创办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给企业,支持企业进一步发展。对创业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凡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和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远洋捕捞,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和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经营花卉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免予税务登记。
(十二)财政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各地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目标任务,逐步增加农民创业专项资金,并在再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扶持农民自主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创业指导、农民创业培训、农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土地流转奖励补贴、农民创业基地扶持、农民初始创业补贴、农民创业成功奖励等,以引导、鼓励和扶持农民自主创业。
四、加强信贷支持
(十三)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小额担保贷款基金,3年内,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按照担保基金4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十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在本地区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的额度一般在5万元以内,规模较大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人均贷款不超过10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当年吸纳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总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创业扶持对象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办理第二次贷款。
(十五)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作为微利项目,初次贷款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贷款给予50%贴息;其他非微利项目初次贷款给予50%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第二次贷款继续给予50%的贴息。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贴息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十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经乡镇政府推荐,资信评估符合条件的,可适当降低反担保条件,直至免除反担保手续;金融机构可根据资产状况和诚信度,对创业农民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并根据信用等级发放信用贷款。积极探索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为农民创业提供贷款。
(十七)建立健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妇联组织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发挥妇联组织在促进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中的作用,做好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前登记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跟踪管理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个人资信评估、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妇联组织要加大妇女创业就业培训力度,指导妇女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跟踪项目实施,做到家庭情况清、贷款项目清、贷款数额清、还款能力清,积极帮助解决承贷妇女困难,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增强妇女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能力。
五、完善服务体系
(十八)简化审批程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民创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许可、审批和办证程序。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办理效率。
(十九)加强信息引导。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创业的相关信息,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为创业农民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向创业农民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创业项目库,并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返乡创业项目推介活动;要通过设立热线电话等方式,及时接受创业农民的咨询和投诉。
(二十)强化创业指导。建立健全服务载体。全市建立四级农民创业服务网络,市及各县(市)区、乡镇(含涉农街道)成立“农民创业指导中心”;村成立“农民创业指导站”。将促进农民创业服务机构列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组织、人员、经费、场地、制度、任务“六到位”的标准,重点抓好乡镇、村的平台建设,实现工作人员专职化,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管理、服务和实施责任。各地要鼓励各类服务和培训机构为创业农民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等服务,提高农民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有计划地组织交流活动和科技讲座,使创业农民获得必要的技术支持。积极解决农民自主创业企业引进人才、招聘员工和培训员工等问题。
(二十一)提供公共服务。全力打造农民创业的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民创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用地、劳动人事档案、落户和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协调落实有关政策,优化创业外部环境。要向农民创业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公益性服务,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依法为农民创业提供相关服务。
六、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二)切实提高组织程度。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民自主创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制定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农民自主创业工作全面开展。建立健全农民自主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已建立农民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民自主创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应明确相应工作机构,积极开展农民自主创业的指导和协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民自主创业扶持政策,使广大农民熟悉掌握有关政策措施,帮助他们提高自主创业意识,营造有利于农民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