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实施办法》(通政发〔2004〕10号)规定和实施后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崇川区、港闸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中第二年龄段就业培训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月200元提高到每月220元;第三年龄段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月180元提高到每月200元;养老金标准由每月250元提高到每月300元。
二、崇川区、港闸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筹措和管理,保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
三、崇川区、港闸区政府要认真组织做好新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此次调整工作顺利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