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于2008年11月18日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今年5月1日起全面贯彻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墙材),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开展学习宣传《条例》活动
发展新墙材,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砖(以下简称“禁粘”),对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贯彻实施《条例》,是我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举措,必将有力推动我市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向纵深发展。当前,各地要把学习宣传好《条例》,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抓好。要紧紧围绕发展新墙材的目的意义、鼓励发展新墙材的优惠政策、限制淘汰落后产品的紧迫性必要性等宣传重点,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并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画和标语、现场咨询、集中宣讲、新墙材推介、知识竞赛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入乡村、社区、生产企业、建设工地、应用单位等,进行广泛宣传,使《条例》精神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对各级政府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建筑设计、设计审查、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墙材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应通过培训等方式,针对工作的热点、难点进行重点宣传,统一思想认识,为《条例》实施奠定基础。
二、积极稳妥推进“禁粘”工作
(一)明确各地“禁粘”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市区及各县(市)的城市建成区和乡镇镇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海安县的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使用各类粘土制品;通州、如皋、如东、海门、启东的城市建成区和海安、通州、如皋、如东、海门、启东的乡镇镇区范围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其中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砖,市政及建筑小区配套工程(含围墙)、临时建筑等工程禁止使用各类粘土制品。
(二)在“禁粘”范围内,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粘土砖,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粘土砖,建设单位不得强令设计和施工单位设计、使用粘土砖。
(三)严格清理整顿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各县(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砖瓦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淘汰以粘土为生产原料的砖瓦窑厂。
(四)属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维修或景区仿古建筑,需要生产实心粘土砖的,应经南通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三、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一)大力发展节能利废新墙材。重点发展以加气混凝土、陶粒砌块等非粘土非烧结类新墙材为主,辅以非粘土烧结砖和轻质板材。鼓励利用粉煤灰、建筑渣土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江河淤泥开发、生产新墙材。积极扶持,优先发展自保温墙体材料。支持新墙材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究和开发,推动新墙材生产向产业化发展。
(二)实行新墙材认证制度。新墙材的性能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满足建筑物使用的技术要求。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将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无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墙材,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墙材,必须取得江苏省新墙材产品认定证书,认定办法按《条例》及《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办法》执行。市、县(市)级墙改办要指导企业进行产品认定的申报工作,帮助企业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优质的新墙材用于建设工程。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研究开发新墙材、投资生产新墙材的项目、新墙材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列入市级以上示范工程和市新农村建设新墙材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新墙材专项基金补贴办法,给予专项基金补贴;新墙材生产、应用项目,符合循环经济或建筑节能要求的,除享受专项基金补贴外,可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的扶持。企业开发新墙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生产经认定的新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利用工业废弃物生产新墙材,经认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照《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政府或者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速推进建筑节能
凡城镇以上所有新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政府财政投资的其他生产性项目建筑,必须全面实施节能设计50%的标准。积极开展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尽早形成符合当地实际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应用新墙材、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列为项目审批、初步设计审查、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建筑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必要内容,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及施工质量专项验收工作,尤其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等),要重点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及时进行单项检查,确保建筑节能标准和措施的落实。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建筑节能的监管,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的要求,保证节能建筑的工程质量。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建筑节能改造方面,要将建筑节能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旧楼改造、屋面平改坡等城市改造相结合,并纳为主要内容之一,降低能耗,加快建筑节能实施步伐。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培训,尽快熟悉和掌握节能标准和要求。要将节能标准、节能新技术等建筑节能业务知识作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各类执行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五、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全面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墙材,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经贸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不断优化建筑材料工业结构,引导砖瓦企业调整产品,鼓励生产合格的新墙材。国土行政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对粘土空心砖生产项目实行限制供地,对生产粘土空心砖使用的粘土资源实行限制开采;对非法粘土砖瓦企业依法严厉查处;严禁取用农田粘土烧砖,依法打击乱采乱挖农田粘土。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对未使用经认定的新墙材的工程不予同意交付验收和竣工备案,依法查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使用粘土制品的行为。各级墙改办要从满足建筑节能和建筑市场的需求出发,扶持和培育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墙材企业,做好新墙材产品认定工作,加强新墙材生产、使用管理,督促新墙材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大墙改专项基金的调控力度,对使用经认定的新墙材的建筑工程,其墙改基金按规定比例及时予以返退。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新墙材生产环节的技术质量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流通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墙体材料的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生产粘土砖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取缔。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配套政策措施,细化专项基金征收、使用、返退、解缴的办法,足额征收和用足用好专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免、缓征,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服务水平,强化监管力度。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墙材革新和 “禁粘”工作。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条例》为契机,充实完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责任,制定限期淘汰以粘土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砖瓦窑厂的工作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禁产、禁用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当地节能减排工作挂钩,并列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