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设立南通市通州区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委发〔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理顺通州区行政执法体制,保障经济社会各项管理事务平稳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通州撤市改区后开展行政执法委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方式。委托一律以书面形式进行,可采用委托协议等形式,具体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通州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对接,原则上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要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实行一次性委托,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关于委托事项。凡依法应由设区的市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而区级部门无权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登记等行政执法职权(国土、规划等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均由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给通州区相关职能部门行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梳理,明确拟实施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
三、关于委托原则。坚持责权一致的原则,即涉及通州区相关职能部门因受托的执法事项而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因行政不作为等引起的法律事务,均由通州区政府或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承办,并实际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同时,还应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的要求,尽快推进受托执法事项网上公开运行工作;委托方则应加强对委托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并建立健全受托方实施重大委托执法事项备案的相关工作机制。
四、关于印章使用。委托方应当为受托方开展工作提供行政执法专用印章等必要条件,印章按“××局(委、办)行政执法××号专用章”格式刻制,印章刻制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印章启用后,委托方应加强对受托方用印的监督管理,受托方必须制定用印的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印章使用程序。
五、关于委托期限。委托期限暂定为3年,与《通知》规定的3年过渡期内现行其他体制和经济管理权限原则上保持不变的精神相一致。
六、工作时间安排。有委托任务的部门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委托工作。
附件:委托协议(格式)
附件:
委托协议(格式)
委托方:
受托方:
为认真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设立南通市通州区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委发〔2009〕4号)精神,双方就在通州区开展行政执法委托工作进行了会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委托执法范围
(由委托方在梳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后确定,具体行政执法事项的名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按市政府对外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填写。)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方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行使下列行政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收费权
(三)行政处罚权
(四)……
三、双方责任承担
(一)委托方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实施受委托行政执法事项,对受委托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
2.定期组织对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3.及时做好委托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情况的相关协调工作;
4.为受托方提供行政执法专用章、执法文书(表格)等执法条件,并切实加强对受托方印章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负责承办因受托的执法事项而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因行政不作为等引起的法律事务,并实际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
2.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的相关要求,切实推进受托执法事项网上公开运行工作;
3.按委托方要求定期报送执法文书、执法报表等资料,并对重大委托执法事项实行事前备案;
4.完善受托行政执法事项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办法,严格用印管理;
5.根据受托执法事项要求,配齐相应的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委托期限
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委托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其他约定
本委托协议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委托方(单位盖章): 受托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