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关于做好市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9-04 累计次数: 字体:[ ]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关于做好市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市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2009年6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2号)要求,褒扬先进,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工投身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现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意见》(苏劳社〔2008〕74号)有关规定,就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户条件

  优秀农民工是指在我市各行各业表现突出、取得优异业绩、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农民工。在我市市区工作的进城务工劳动者或在市区农村转移就业、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年龄在18周岁—50周岁之间,户籍仍在农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等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城镇落户,本市户籍的也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城镇落户:

  (一)在我市工作期间获得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市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

  (四)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的;

  (五)在我市工作期间获得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五一”劳动奖章的;

  (六)在我市工作期间参加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地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大赛综合成绩为前三名的;

  (七)在我市工作期间获得地市级以上共青团组织授予的“新长征突击手”或“杰出青年”称号的。

  二、相关政策

  (一)经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指购买、自建住房,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落户的,可迁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户籍代管。

  (二)对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三)经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具体操作办法按本市现行的户籍管理政策办理。

  (四)经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继续执行城镇职工的各类社会保险政策。对在迁出地已经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秀农民工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国家和当地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做好衔接工作。

  三、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申请

  (一)符合条件的优秀农民工,可通过用人单位或由本人直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落户城镇申请。由用人单位申请的,该用人单位必须已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在劳动保障机构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提出落户申请应提交书面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以下证明资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明;

  2.申请迁入人原籍户口证明;

  3.符合优秀农民工落户条件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工商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

  5.申请人就业登记证;

  6.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7.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8.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家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

  9.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10.带高新技术成果在市区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的,其所在单位需提供县或县以上科技部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计划合同书。

  以上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四、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的审核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根据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对市区用人单位或优秀农民工个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按程序进行审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其要补充的材料,请其补全材料后再送申请;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移交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落户条件的,发放准迁证(对要求在本市户籍所在地城镇落户的,通知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开具准迁证);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说明不予准迁的理由。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须真实、规范、有效,不得伪造、涂改。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请落户资格,并视情予以教育或依法予以处罚。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相关工作人员要提高服务意识,耐心细致做好工作,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提供优质服务。

  通州区及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提出本地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