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现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精神,决定从2009年9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涉及我市的收费项目31项(按末级项目)(详见附件1),不再代收省已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4项(按末级项目) (详见附件2),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省政府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减免的政策规定,认真组织清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确保收费政策公开、透明。
二、因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影响部门预算单位减收的,市财政对2009年部门预算原则上不追加补助,主要通过单位上年结余和压缩单位项目支出来解决。
三、凡涉及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1)的单位,要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财政部门统一对票据的结存进行清理、登记和核销。涉及本次取消和停止征收项目管理的原有规定不再执行。
四、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和监管,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依法严肃查处,确保省政府规定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