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8年我市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一定成绩,迄今为止,已有10家公司开业营运,率先在全省实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县域全覆盖。开业公司主动规范运作,积极拓展业务,已为800多户贷款对象累计发放贷款7.8亿元,这对解决我市农村融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扩大内需、保增长起到较好地推动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根据省政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南通实际,现就促进我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组织指导
(一)建立南通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南通工商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南通银监分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组成,负责推进全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金融办)内,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服务,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互相协作,实行农村小额贷款工作例会制度,及时总结交流监管经验和做法,共同做好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注册,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管,指导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人民银行负责依法查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高利贷行为,协助地方政府加强风险监测,并指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工作;银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要求,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督促其按月向市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和当地职能管理部门报送业务状况表等,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
(三)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并确定责任部门,积极推进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切实做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控工作。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监管能力强、试点工作健康的县(市)、区,将优先向省金融办推荐增加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数量。
(四)市发改委(金融办)应积极支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尽快成立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促进政府部门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互之间的沟通、交流,推动行业自律管理。
二、创造条件推动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五)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税务处理等问题,参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六)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房产、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等抵(质)押登记,比照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各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应积极协调本地房管、工商等部门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该类业务提供便利。涉及跨县(市)、区抵(质)押登记问题,市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予以指导并协调解决。
(七)支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利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效开展业务,防范贷款风险。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凭公司介绍信、被查企业授权书在当地人民银行查询企业信用,也可凭公司介绍信与被查人(携身份证)在当地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
(八)市发改委(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指导和推动我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参加全省统一开发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九)各地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与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的合作,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顺利开展业务提供帮助。
(十)各地金融机构要协助做好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并跟踪监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开户银行应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监控,防止发生抽逃资本金行为,并对其贷款资金的投向和金额进行监测。
(十一)市发改委(金融办)、各试点县(市)区责任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坚决制止高息放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落实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的扶持措施
(十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符合有关要求,经营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在试点期间的税收按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5号)执行。
(十三)各县(市)、区可根据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服务本地区“三农”和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纳入政策性担保、税收优惠等方式,对本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政策扶持。
(十四)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拓展、管理培训、资金结算、技术开发、客户信息沟通等多方面的交流合作。
(十五)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加强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合作,积极提供贷款抵押物财产保险、贷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安全放贷提供保险保障。
(十六)鼓励和支持经营规范、运行良好、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发改委(金融办)预审并报省金融办同意,优先通过增资扩股、银行借贷等渠道扩大放贷资金来源;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改造成村镇银行。
(十七)对各级政府出台的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扶持政策,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指导,配合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尽早办理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