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审计局、监察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发票入帐审核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发票入帐审核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2009年8月6日)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 强化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打击各类利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侵吞公有财产,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9〕61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发票入帐审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发票管理的目的和意义,不断提高发票使用单位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发票管理员和开票员的发票业务知识水平,正确区分发票与省财政厅监制的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增强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群众法制观念,自觉监督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正确使用票据,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敢于揭发检举发票违法行为,维护发票管理秩序,形成全社会共同协税、护票的良好氛围。
二、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发票管理,督促纳税人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如实核算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款。对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凡有应税收费项目、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的,应按照国税、地税的征管范围,分别领取相应的税务发票,并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填开,依法缴纳税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货款或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付款凭证。
三、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或进行消费时,必须严格按照消费行为索取合法发票;切实加强对发票入帐的审核、管理,杜绝发票报销管理中存在的真假不辨、审核不严、随意报销等现象。各单位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取得的票据要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签字报帐,严格控制违规票据入帐。财务人员有权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予以拒收,并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抵扣税款,不得计入成本:
(一)假发票;
(二)涂改、虚开、代开、转让、开具标物不符发票;
(三)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四)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
(五)作废发票;
(六)违规接收外地开具的发票;
(七)以其他单据、收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的;
(八)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财务人员在发票报销入帐环节要严格把关,对发票真伪进行甄别,对发票填开内容与实际业务不一致、印章与实际名称不符、印章模糊不清等发票要重点审核,防止违反财经纪律和侵吞公有财产行为的发生。国税发票可通过登陆南通国税网站查询;地税发票可通过登陆南通地税网站或拨打声讯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对因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财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各级财政、税务、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通力配合,各司其职责,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发票报销入帐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会计人员的责任。
(一)财政部门要严格控制行政性收费收据发放范围,对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予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督促其向税务部门领购发票。财政部门在日常财政支出的审核过程中,要加强对发票的审查。对不合法票据不予列支,拨款时予以扣除,并及时通知税务部门。
(二)税务机关要加大对企事业单位接受发票的检查力度,要把单位纳税人接受的建筑业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和劳务发票作为税务稽查和日常检查的必查项目;对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发票也要进行检查,重点是审核发票真伪,防止不合法票据在成本费用中的列支。对不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等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私印、私售、伪造、变造发票等重大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利用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维护税收法纪。
(四)审计部门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要将对发票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发现发票违法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或移送税务机关处理。
(五)监察机关在受理税务、财政、审计和公安等部门移送的案件中,对违纪违法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在自办案件中发现有违反本《意见》行为的,移送税务、公安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