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扎实保增长、全面达小康”的工作部署,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升级换档,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努力实现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2009年度新型工业化“保增长、促发展”考评、资源节约工作考核、示范工业集中区评价、新型工业化先进企业评比、市区新型工业化 “规模攀升”先进企业评比以及新型工业化季度考评等6项活动。现将相关考评、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其中,全市资源节约工作考核继续按照通政办发〔2008〕24号文件执行,示范工业集中区评价继续按照通政办发〔2007〕47号文件执行。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高度重视上述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相关措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全市工业经济的指导和服务,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1.2009年度新型工业化“保增长、促发展”考评办法
2.2009年度新型工业化先进企业评比办法
3.2009年度市区新型工业化“规模攀升”先进企业评比办法
4.2009年新型工业化季度考评办法
附件1:
2009年度新型工业化“保增长、促发展”考评办法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引导全市工业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落实“扎实保增长、全面达小康”工作主线,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制定2009年度新型工业化“保增长、促发展”考评办法如下:
一、考评对象及内容
考评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县(市)、区。
考评内容:根据全市工业发展现状和县(市)、区工作实际,考评体系由发展速度、经济效益、产业结构、投入结构、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载体建设和重点工作等8大方面17项指标组成,同时结合安全生产、环保达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一)“发展速度”主要考评规模工业增加值增幅、全部工业投入增幅、全部工业用电增幅3项指标完成情况。
(二)“经济效益”主要考评全部工业应税销售增幅、南通区域内全部工业税收增幅2项指标完成情况。
(三)“产业结构”主要考评亿元企业销售占规模工业比重、净增10亿元企业数、装备制造业产值占规模工业比重3项指标完成情况。
(四)“投入结构”主要考评规模工业投入在全部工业投入中占比、规模设备投入在规模工业投入中占比、亿元以上项目完成投资在规模工业投入中占比3项指标完成情况。
(五)“自主创新”主要考评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工业比重、省级以上品牌企业销售收入占规模工业销售收入比重2项指标完成情况。
(六)“节能减排”主要考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1项指标。
(七)“载体建设”主要考评50强工业集中区规模企业营业收入增幅、特色产业集群规模企业营业收入增幅2项指标。
(八)“重点工作”主要考评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点工作及动态信息等完成情况。
二、考评办法
考评依据年度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市区组和县(市)组分别计分考核。计分采取百分制,其中,“发展速度”30分,“经济效益”15分,“产业结构”14分,“投入结构”13分,“自主创新”10分,“节能减排”10分,“载体建设”4分,“重点工作”4分。
如年中考评指标(详见附表)体系有调整,以调整指标为准。安全生产和环保达标情况作为降级和否决指标。
三、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相关人员。
(二)市区组总分第一名评为“优秀单位”,年度奖励10万元,市区组总分第二名评为“先进单位”,年度奖励8万元,市区组总分第三名评为“达标单位”,年度奖励5万元。
县(市)组总分第一名评为“优秀单位”,年度奖励10万元,县组(市)总分第二名、第三名评为“先进单位”,年度奖励8万元,县(市)组总分第四名、第五名和第六名评为“达标单位”,年度奖励5万元。
(三)对服务工业经济的市级机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设立相关奖项进行表彰。
(四)市区每净增1个南通区域内纳税超千万元的工业企业附加奖励1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一)考评时原则上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全部工业应税销售增幅情况由市国税部门提供,全部工业用电增幅情况由市供电部门提供,南通区域内全部工业税收增幅、净增纳税超千万元企业情况由市财政部门提供。数据严禁弄虚作假。
(二)所辖工业企业当年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不予表彰奖励;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降低当期考评一个等次。
(三)所辖工业企业当年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不予表彰奖励;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降低当期考评一个等次。
附件2:
2009年度新型工业化先进企业评比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充分发挥重点骨干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目标,决定在全市工业企业中开展新型工业化先进企业评比活动。
一、参评对象及评比内容
参评对象为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评比内容如下:
(一)经济规模50强企业。以企业当年实现销售收入为主要评定依据,综合考虑行业特征等因素。
(二)有效投入50强企业。以企业当年完成技术改造投入总量为主要评定依据,综合考虑技术含量等因素。
(三)上缴税收50强企业。以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收为主要评定依据。
二、组织实施与表彰
新型工业化先进企业评比活动由市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2010年初,由各县(市)、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相关部门组织推荐上报。根据企业年度实绩,结合企业社会贡献和社会责任,在全市规模工业企业中分别评出经济规模50强企业、有效投入50强企业、上缴税收50强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根据《南通市工业企业规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通政发〔2008〕53号)目标要求,规模培育重点企业达到年度政府培育目标,新到百亿元级、50亿元级和30亿元级规模的,市政府分别授予企业主要经营者金牌、银牌和铜牌,同时授予“南通市优秀企业家”称号。
三、其他事项
企业当年实现销售收入、完成技术改造投入总量由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收由财政部门提供数据。凡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治理不达标的,取消评比资格。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评比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3:
2009年度市区新型工业化“规模攀升”先进企业评比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升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重点骨干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努力实现市区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南通市工业企业规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相关目标要求,制定市区新型工业化“规模攀升”先进企业评比办法如下:
一、参评对象及评比内容
参评对象为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企业2008年、2009年销售收入为主要评定依据,按新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百亿元5个等级进行表彰并分档奖励。
二、表彰奖励办法
对销售收入新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百亿元级别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规模攀升先进企业”称号,同时对企业主要经营者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及50万元,当年新达到两个规模档次及以上不累计奖励。
三、其他事项
市区“规模攀升”先进企业评比工作由市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企业销售收入由市统计部门提供。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凡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治理不达标的,取消评比奖励资格。
附件4:
2009年新型工业化季度考评办法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深入落实“扎实保增长、全面达小康”工作主线,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市政府决定开展2009年全市新型工业化“保增长、促发展”考评活动,在年度考评的基础上,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前三季度继续开展新型工业化季度考评活动,现制定新型工业化季度考评办法如下:
一、考评对象及内容
考评对象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县(市)、区。
根据全市工业好中求快、优中求进的要求和县(市)、区实际情况,主要考核规模工业增加值、全部工业应税销售收入、工业经济效益、规模工业投入、全部工业用电5项指标,其中,“工业经济效益”指标考核南通区域内全部工业税收增幅和亏损面,其余4项指标均考核总量和增幅。
二、考评办法
先按每项指标排名进行评分,然后合计得出总得分。
(一)县(市)组第一名得满分,第二名得95%,第三名得90%,依此类推。市区组第一名得满分,第二名得95%,第三名得90%。
(二)一级指标中,规模工业增加值、全部工业应税销售收入、规模工业投入三项指标的评估分值为25分,工业经济效益指标的评估分值为15分,全部工业用电指标的评估分值为10分。
二级指标中,总量和增幅指标评估分值分别占一级指标评估分值的30%和70%。南通区域内全部工业税收增幅的评估分值为10分,亏损面的评估分值为5分。(详见附表)
三、奖励办法
奖励对象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市区组和县(市)组分别计分考核。县(市)组考评选出前3名,市区组考评选出前2名。
市区组第一名每季度奖励5万元,第二名每季度奖励3万元;县(市)组第一名每季度奖励5万元,第二名每季度奖励3万元,第三名每季度奖励2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一)考核评比活动由南通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前三季度每季度评比表彰一次。第四季度根据2009年度新型工业化“保增长、促发展”考评办法,纳入全年综合考核评定进行表彰。
(二)规模工业增加值、工业经济效益、规模工业投入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全部工业应税销售收入以市国税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南通区域内全部工业税收增幅以市财政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全部工业用电以市供电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所有获奖对象的规模工业增加值当期累计增幅必须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否则不得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