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引荐重特大外资项目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引荐重特大外资项目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各方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引荐重特大项目的奖励力度,在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引资奖励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引荐重特大项目有突出贡献者给予专项奖励,现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2009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包括现汇或以实物形态的投入。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利润再投资项目和外资并购项目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二、奖励对象
符合引资奖励标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介机构)、人民团体或个人。
三、奖励办法
对引荐符合上述条件的外资大项目,视其投资规模、当年外资到帐和开工建设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功勋奖。凡引荐总投资5亿美元以上(含)、外资到帐10%以上(含)且已开工的项目,市政府授予项目引荐者“招商引资功勋奖”,并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特别贡献奖。凡引荐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含)、5亿美元以下、外资到帐10%以上(含)且已开工的项目,市政府授予项目引荐者“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并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贡献奖。凡引荐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以下、外资到帐10%以上(含)且已开工的项目,市政府授予项目引荐者“招商引资贡献奖”,并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优秀奖。凡引荐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以下、外资到帐15%以上(含)且已开工的项目,市政府授予项目引荐者“招商引资优秀奖”,并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
开工的标准:生产型项目主体工程开始基建;服务业项目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已开业经营并取得经营收入。
四、奖励实施
(一)奖励申报。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市招商引资推进办公室,并出具奖励确认函,附项目业主的投资引荐证明书、引荐者有效身份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验资报告。市招商引资推进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确认,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二)奖金发放。对获准奖励的引荐者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奖金由市财政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按年度发放到项目所在地区,由地区兑现到奖励对象。
(三)跟踪管理。市招商引资推进办公室对获奖项目进行跟踪。对弄虚作假取得表彰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县(市)、区评先评优资格,追回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推进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