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09〕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06号)精神,根据省民政厅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对我市地名进行全面调查,校正、更新、补充地名资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次地名普查的主要任务
本次地名普查的主要任务是,掌握了解本辖区内地名构成的基本情况,包括现有地名、暂用地名、尚无地名的现状和分布,以及当地历史演变、风俗传统、人口民族、人文特点、自然特征等情况,并通过普查建立南通市地名数据库、地名储蓄库、老地名保护库和消亡地名资料库,建立地名网站、电子地图,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任务,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促进南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第二次地名普查的具体内容
(一)行政区域名称;
(二)非行政区域(农林牧副渔、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口岸、地片、区片等)名称;
(三)居民点名称;
(四)交通运输设施(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街巷、车站、港口、渡口、桥梁等)名称;
(五)群众自治组织名称;
(六)水利、电力设施(池塘、水库、水渠、堤坝、发电站等)名称;
(七)纪念地与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等)名称;
(八)南通市辖区内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组织名称;
(九)建筑物(有地名意义的房屋以及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10层以上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等)名称;
(十)陆地水系(河流、河岛、井、河滩、沙等)名称;
(十一)陆地地形(山峰、滩涂等)名称。
三、普查方法
按照《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指导规程》,采取自下而上、以块为主、条块配合、逐级审核上报的方法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对地名进行全面调查,校正、更新、补充地名资料。
四、时间进度安排
2009年3月31日前为动员准备阶段,各县(市)、区成立地名普查工作机构,制订地名普查方案,部署开展地名普查工作;
4月1日-8月20日为调查登记阶段,以各责任单位为主,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
8月21日-9月20日为考证录入阶段,各地将普查资料分类汇总并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拷贝后逐级上报;
9月21日-10月31日为总结和成果应用阶段,完成地名普查总结和普查成果应用。
五、经费保障
地名普查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确保到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地名普查工作情况,及时做好经费落实,保障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组织领导
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建立由地方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地名普查工作的领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做好组织发动和指导协调工作。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及时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问题。各地要认真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层层分解普查任务,落实普查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明确专人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填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扎实、有效、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