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2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促进我市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稳定,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提高农业抵御灾害事故能力,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为目标,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能力,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全市继续统一试点险种、运行模式、保障程度、条款费率,进一步规范保险工作流程,巩固重点险种覆盖面,探索增加地方特色险种,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在稳定中抓规范、促发展,切实做好全年的农业保险工作。2009年各县(市)、区主要种植业品种的承保面必须达到9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全面开展高效设施农业和渔船渔民保险试点,高效设施农业的承保收入应努力达到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的1%,渔船渔民保险承保面达到30%以上。

  二、试点险种

  2009年在巩固发展水稻、小麦、玉米、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6个种植、养殖业品种保险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农业设施大棚保险试点。继续开办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适时开展渔船渔民保险试点工作。其他参保品种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为了达到省政府规定的承保面要求,自主选择的试点品种须报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由市协调相关县(市)、区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在8月15日前完成水稻、玉米、能繁母猪和奶牛的保险任务,在12月底前完成小麦、油菜的保险任务。

  三、保障程度、条款费率

  继续推行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水稻、小麦每亩保费为20元,保险金额为400元;油菜、玉米每亩保费为15元,保险金额为300元;能繁母猪每头保费为60元,保险金额为1000元;奶牛每头保费为240元,保险金额为4000元;钢架大棚每亩保费为90元,保险金额为3000元;竹木大棚每亩保费为40元,保险金额为800元;塑料薄膜每亩保费为108元,保险金额为600元;其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品种按市场价格的60%左右确定保险金额。各县(市)、区必须统一使用并严格执行江苏省农业保险条款及基准费率规章,不得随意变更保险费率和保险责任。水稻、小麦、玉米、油菜保险费率为5%,能繁母猪、奶牛保险费率为6%,钢架大棚保险费率为3%,竹木大棚保险费率为5%,塑料薄膜保险费率为18%。

  四、保费补贴

  各级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的办法,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农业保险。(一)财政对主要种植业品种参保对象的保费补贴不低于70%,其中,60%由市级以上财政补贴,县级财政补贴原则上不低于10%。(二)财政对能繁母猪参保对象的保费补贴不低于80%,其中,30%由市级以上财政补贴;饲养者负担保费的2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0000头(含)的县(市)、区,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之外再增加10个百分点的保费补贴,即市级以上财政补贴为40%。(三)财政对奶牛参保对象的保费补贴不低于60%,其中,30%由市级以上财政补贴;饲养者负担保费的40%。(四)对于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参保品种,市级以上财政保费补贴参照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给予补贴。农机具保险试点的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照市农机局、财政局的相关文件执行。

  五、运行模式和经办机构

  主要参保品种各县(市)、区统一采用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办共保”模式,政府负担赔付责任的60%,保险公司负担赔付责任的40%。凡实行代办模式的,市以上财政不再给予保费补贴。鼓励县(市)、区对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参保品种采用由经办机构开展自营保险的模式。

  六、保费管理和定损理赔

  农业保险试点管理费用严格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承保、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按联办共保协议,将保费收入的40%转入保险公司账户,60%转入县(市)、区财政保险资金专户。保险公司和政府财政,再按照4:6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其余全部作为农业保险基金。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必须单独建账核算,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使用,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从管理费中拿出当年保费总收入的3~4.5%用于镇村保费征收人员、协保人员的工作补助。

  建立科学的核损、核赔制度,实施阳光操作。农业保险核损理赔必须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依托,查勘定损要统一标准,公开程序,张榜公布,力求准确。全市统一使用“一卡通”支付受灾农户赔款。

  七、巨灾风险准备金

  为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增强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2009年继续实行农业保险基金部分统筹办法,根据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筹集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

  八、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农办、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农机局、气象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协同市财政局和商业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定期检查各县(市)、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年度工作考核。各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农办要加强政策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加强专项账户的监督管理,抓好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农业部门要积极参与宣传发动、核灾定损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和抵御灾害风险。农机、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机具和渔船、渔民保险试点。商业保险公司要制订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加强服务网络建设,规范定损理赔秩序,切实做好核损理赔工作。

  各县(市)、区每月25日定期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情况报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