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0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100号)精神,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林木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加快林业发展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 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3. 系统推进,加强林业系统自身建设,以适应现代林业发展的要求。

  4. 有利于林农收益“增量、增收、增效”。

  5. 调解和处理好林改过程中的一系列矛盾和纠纷。

  (三)总体目标

  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明确、责任划分具体、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融资渠道通畅、监管服务到位的集体林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目标。

  二、主要工作和实施步骤

  (一)主要工作

  1. 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明确其他经营管护主体、但尚未明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始产权的集体林地,应当按照均股、均利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集体林地林木产权改革方案,要按照村民民主议事的方式审议通过。在明晰产权过程中,集体林地的产权关系不能因行政区划的调整而随意变更。行政区划调整以后合并的村和村民小组,明晰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产权时,原则上以合并前的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如果是按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确权、并经2/3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的,应当按照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进行确权。

  森林公园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勘界发证。明确林地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尚存在林权纠纷的,依法调处解决后再核发林权证。

  3. 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按规定享受国家林业相关优惠政策;经营者自愿按照公益林经营的,根据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和有关条件,可依法依规划定为公益林,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产权的集体林地,通过集体民主议事决策程序,可以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落实承包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为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长期收益,承包经营期限应合理确定。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对集体林地实行规模经营。

  4. 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进行开发利用。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权流转要使用林业部门统一规范的林地经营合同文本,明确权属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 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产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不低于70%的收益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余要用于集体公益事业。依法保护林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在林地发包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变相加重经营者负担。

  征收农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额予以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林地的补偿经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补偿经费的使用和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工作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在201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主体改革,配套改革措施有明显进展。林改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9年下半年)。一是成立机构。各县(市)、区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林改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二是宣传发动。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三是召开会议。各县(市)、区要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议,全面部署开展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乡(镇)和村要组织召开党员干部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全面组织发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2.制定方案阶段(2009年11月底)。一是调查摸底。各县(市)、区要做好本地区集体森林资源的调查摸底工作,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对林改的意见。二是制定方案。在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报省林改办备案。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案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级林改办备案。各村、村民小组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时,应张榜公布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三是组织培训。通过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培训班,确保参与改革的同志能准确熟练地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方法步骤和标准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改革工作。

  3.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月~2010年10月)。根据制定的林改实施方案,按照“县直接领导、镇组织实施、村具体操作”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完成林改主体工作任务。要充分尊重村民民主决策权利,由各村委会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全面落实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并将结果张榜公布。县(市)、区及其所辖乡(镇)要组织工作组,深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协助各村委会及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明晰集体林权工作。选择均股、均利等改革方式,要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形成决议,严格执行。要依法签订、补充完善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要开展林权勘查、登记和林权证发放工作,完善林权登记簿册管理,及时核发或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4.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1月~12月)。各县(市)、区工作结束后,应向市林改办提交书面总结材料,市林改办根据总结,部署全市林改总结验收工作。总结验收分三个层面,乡(镇)先行自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查,省、市林业部门联合检查组最后对县(市)、区林改工作组织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专题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农村经营制度调整、农民增收和乡(镇)财政收入、村级集体经济等方方面面,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管,林改工作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自始至终在林改领导机构的统一协调下,高位推动,部门配合,稳妥推进。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好工作班子,严格挑选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扎实的工作人员参与林改工作,建立一支懂政策、业务精、作风踏实的骨干队伍。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高度重视林改工作中的社会稳定工作,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二)明确职责。市林改办负责本市林改工作的管理和督促指导。县(市)、区成立的林改工作机构也应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县(市)、区与乡(镇),乡(镇)与村民委员会都要签订改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通过层层制定和下达任务分解表和责任表,采取包乡、包村的办法,将任务分解到村,责任落实到人。对林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认真、不扎实的部门和个人予以批评,并限期改正。

  (三)落实经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艰巨,改革成本较高。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经费。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各级林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资金安排要结合林改任务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要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基层,补贴到林改一线,不得截留、挪用。

  (四)确保质量。各县(市)、区在林改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严禁违规操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具体方案,明确改革程序,统一技术标准,严格规范操作。要建立质量监控体系,防止应付了事、走过场,确保改革经得起历史检验。

  (五)密切配合。县(市)、区林业、财政、发展改革、机构编制、劳动保障、交通、农办、税务、农村信用、民政、宣传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县(市)、区在工作中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林改的动态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市林改办,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改领导机构。市和县(市)、区林改工作机构要组织力量对林改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六)严肃纪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决不允许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从政,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对出现的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改革中出现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对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不稳定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改革中发生重大毁林案件、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按照省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检查验收办法》,林改工作结束后,将对以下五个方面组织检查验收:

  (一)组织领导情况。县(市)、区及所属乡(镇)及时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逐级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主要或分管领导经常深入基层开展相关调研,发现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村委会召开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定改革方案;宣传工作深入广泛;对改革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政策和技术培训,落实工作责任制。

  (二)依法操作情况。县(市)、区和乡(镇)的改革实施方案符合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村集体的改革具体实施方案严格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改革程序和操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明晰产权情况。通过改革,集体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明晰和经营主体落实工作完成95%以上。签订或补充完善了林地承包或流转合同,依法进行了林权登记发证,证(图)地相符,不重不漏,林权档案保管完全、完整,能有效利用;群众与基层组织对发放的林权证比较满意。

  (四)林业管理情况。通过改革,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确保经营主体享有充分的处置权,允许自主销售木竹,自主以出租、转让、入股、联营、抵押等方式流转林地林木。调整了林业税费,减轻了林业经营者负担,林业部门的行政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各项收费制度健全,无乱收费、乱摊派行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秩序良好,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落实、补偿资金到位;已经流转的山林合同主体、形式、内容得到了完善,林权流转依法规范。

  (五)群众满意情况。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案件;山林权属纠纷、承包纠纷及群众反映的林改问题得到及时调查、认真研究、妥善处理,未发生群体事件或纠纷械斗案件;群众与基层组织对林改反映良好,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得到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