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0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区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市区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的意见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市财政局  2009年12月)

  为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优化个体税收服务,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9〕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效率为先、实事求是、稳步推进”为基本原则,整合国税、地税机关税收征管资源,联合委托社会综合治税组织代征个体税收,积极依托政府部门及社会力量,引入社会化民主评税机制,依法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实现社会管理资源的优化配置,强化信息化支撑,建立个体税收社会化大征管新格局,实现个体税收征管效能最大化。

  (二)主要目标:

  1、通过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的实施,培植新的税源,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区级财政收入,加快个体经济和第三产业的发展。

  2、通过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的实施,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切实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

  3、通过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的实施,充分利用社会征管资源,降低个体税收征收的成本,提高市区个体税收征管的质效。

  二、建立健全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机制

  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实行委托代征制度,对个体工商户的应征税款,由市国税、地税各分局联合委托区社会综合治税专门机构或社会综合制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为征收。受委托单位应严格按税法规定和委托范围代征税款。

  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委托代征的范围是:固定个体工商户(不含涉及专业化管理的个体货物运输业户、个体建筑安装业户)、临时经营户、私有房屋(含店铺)出租等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已由国税、地税机关联合委托主办单位或市场管理部门代征税收的专业市场、农贸市场不纳入此范围,仍按原委托征收。

  从2010年起,个体工商户零散税收以2009年征收额为基数超基数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强化领导。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制订个体税收社会化联合征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委托征收协议,明确委托各方的职责,制定和完善联合征管工作的业务流程以及相关应用软件的开发,国税、地税分局要发挥职能主管作用,依法强化业务管理工作,指导被委托单位依法开展代征代收。各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自区域范围内的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工作,各区要按照区域大小、管户数量和征管难易程度与管理人员合理配比的要求,进一步充实代征税的工作人员,各区财政负责实施社会化征管后协税护税人员报酬、办公经费、考核奖励等经费支出的供给。确保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统筹部署全面推进。2009年12月底前,市国税、地税机关负责归集、梳理、整合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的业务事项,制订业务工作流程;编写联合征管软件业务需求,组织软件的开发和测试;制度各项制度和办法,统一各种表证单书;组织动员部署;落实委托机构、人员,组织业务培训。2010年1月起,按统一的业务流程、软件、制度、办法,全面组织开展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2010年6月,接受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落实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工作情况的检查验收,确保此项工作进入长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