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支持市区外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支持市区外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市财政局 市外经贸局)
为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平稳健康发展,优化市区外贸结构,提升市区经济国际化水平,现就扶持市区外贸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政策:
一、扶持对象
注册登记、出口统计和纳税均在市区且当年具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在市区创建国家级或省级出口基地、从事外贸信息平台建设的企业和其他非企业单位。
二、扶持内容
(一)对一般贸易项下的出口信用保险,按其实缴保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被评为国家、省和南通市出口名牌产品的出口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已获得市本级或上一级财政奖励的,当年度不再奖励。
(三)对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或申请专利的费用给予50%的支持,单项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对出口企业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出口产品认证的费用给予50%的支持,单项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年度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五)对参加我市重点组织拓展的境外国际展会的出口企业,每个摊位支持3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展会支持金额不超过6万元;对参加其他境外展会的出口企业,每个摊位支持2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展会支持金额不超过4万元;对参加外经贸部门组织的国内国际性展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的出口企业,每个展位补助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展会支持不超过2万元。摊位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支持标准的,按实际支出数补助。
(六)对出口企业参加商务部、国家(省)各类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的对进口国的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的应诉及复审费用,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单独应诉、复审的案件,给予50%的律师费补助,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七)对经过批准,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并实际运行的中方投资者,给予5万元的开办费补助;对在港、澳、台地区设立贸易机构并实际运行的投资者给予1万元的开办费补助。
(八)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出口基地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用于出口基地创建主体的公共技术平台及日常管理、宣传、推介。对全市和行业外经贸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九)对出口企业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及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检验检测等相关费用给予50%的支持,单项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年度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十)对组织出口企业参加我市重点拓展的国际性展会及其他境外经贸推介活动的单位发生的组织、宣传等费用给予全额支持;对出口企业参加我市重点组织拓展的境外国际展会发生的交通费给予50%以上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十一)对企业利用国际性的第三方平台开展国际电子商务的首次入网费用给予50%的支持,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4万元。
(十二)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机电和高附加值出口产品的研发项目,自主研发成功且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按研发费用的5%给予资助,同一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三)对行业协会等机构免费为我市企业开展外经贸政策、业务专项宣传培训而发生的材料、场租、外聘老师讲课费等直接费用视培训效果给予适当扶持。
上述支持项目中,如国家、省、市已给予支持且支持标准已达到或超过上述支持标准的,市本级财政不再给予支持;国家、省、市已给予支持但支持标准低于上述支持标准的,市本级财政补足到上述标准;国家、省对上述有关支持项目已有支持政策,企业按规定可以申请但未申请的,市本级财政可按上述支持标准给予50%的支持。
三、申报材料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须报送《南通市外贸支持资金使用申报表》(附件)及有效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银行付款凭证(用外币向国外支付费用的还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的复印件等共性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非企业单位须根据其性质提供上述材料中的有关材料。根据申报项目类型,申报企业(单位)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出口名牌资金支持的,须提供评审组织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二)申请境外商标注册或境外申请专利资金支持须提供境外注册商标标识复印件和产品照片、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三)申请各类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项目资金支持须提供业务合同、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申请境外展览会资金支持须提供组展方的收费通知或展位费结算明细、出国人员任务批件(因私签证提供护照签证复印件)、机票复印件、参展照片等。参加我市组织参展的国内国际性展会须提供参展通知。
(五)申请进出口公平贸易资金支持须提供案件总结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案件背景、应诉过程及结果、经验教训等)、案件结案材料等。
(六)申请境外投资支持资金须提供境外企业的批准证书、境外企业的注册文件及资金、设备投入证明复印件(外管或海关等部门出具)等相关材料。
(七)申请国家级或省级出口基地奖励的,需提供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定出口基地的有关文件。申请行业公共服务平台资金资助须提供以出口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现有服务项目和产品情况,实施本项目后预期的服务情况、可达到的目标和效果,如品牌宣传、网站平台、软课题调研等。
(八)申请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检验检测项目资金支持须提供业务合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九)申请我市重点拓展的国际性展会及经贸推介活动资金以及申请本市重点组织拓展的境外展会的交通费支持的,须提供我市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该活动的通知、出国任务批件或因私出国护照复印件。
(十)申请国际电子商务项目资金须提供业务合同、相关网页的下载打印材料。
(十一)申请研发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供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研发项目的查新报告,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复印件,近两年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培训项目资金须提供培训通知、签到名册等材料。
四、申报审批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于次年1月底前向所在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外经贸局、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审批。
经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批准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批准年度内直接拨付到申报企业(单位)。
五、附则
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通市外贸支持资金使用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