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规范我市教育收费行为,现将《南通市教育收费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教育收费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教育收费问责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三)清退到位、整改及时的原则;
(四)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受到教育收费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对象、方式
第四条 教育收费问责的适用对象,包括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
凡是集体决策出台违反教育收费政策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五条 实施教育收费问责的方式主要有: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引咎辞职;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责令公开道歉,主要是以书面形式在违反教育收费政策行为所涉及到的范围内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以上问责方式,据具体情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第三章 问责情形、程序及运用
第六条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违反教育收费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违反规定,擅自制定教育收费政策;
(二)越权批准或者擅自制定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三)违反规定,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和指标或者乱摊派、乱罚款、搭车收费、强行捐资和巧立名目向学生家长集资、借资;
(四)对所辖地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不力,导致教育乱收费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七条 中小学校(含幼儿园)违反教育收费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钱款和实物;
(二)违反规定,向学生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教辅资料、报刊杂志、学具或各种用品;
(三)违反规定收取补课费或侵占学生伙食费;
(四)租借校舍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培训班并收取费用;
(五)违反规定向学生强制或变相推荐保险、电信服务、保健等社会商业服务行为;
(六)对本校教师有偿家教(带教)、违规到社会培训机构兼课取酬等行为放任不管或者查纠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七)违反规定,有其他名目的乱收费行为。
第八条 具有违反教育收费政策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劝其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九条 教育收费问责对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清退违规收费、整改不力;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
(四)顶风违纪,屡教不改;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条 教育收费问责对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清退违规收费,有效整改问题,挽回影响;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实施教育收费问责的程序:
(一)根据群众举报、执法检查、新闻媒体曝光、上级组织交办或其他渠道发现的线索,由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核实,需进行问责的,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干部任免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并提供相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等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问责决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作出问责决定,制作《教育收费问责决定书》,《教育收费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决定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作出责令公开道歉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三)问责决定机关将《教育收费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派专人与被问责对象谈话,宣布问责决定,明确相关要求,做好思想工作;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将被问责对象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跟踪检查问责决定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第十二条 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在提出问责建议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教育收费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被问责对象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教育收费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血缘、亲戚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问责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被问责的对象,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提拔使用,不得晋升技术职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成人教育院校违反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参照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南通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江海堤防公路
硬质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189号 2009年11月1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江海堤防建设标准,保证防汛道路的通畅和便捷,更好地服务于防洪保安和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用1年时间,全面完成我市江海堤防公路硬质化建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江海堤防公路硬质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市现有江、海堤防总长510.1km,经初步调查,目前全市未实施硬质化公路的江堤有64.4公里,洲堤28公里,海堤91.5公里,约占全市堤防总长的三分之一。这些低标准的路面,在经历台风暴雨袭击后,坑洼泥泞,影响了堤防的自身安全和防汛车辆的正常通行,给防洪保安造成隐患。同时,堤顶公路建设也是推动我市江海联动开发战略,促进岸线资源深度开发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堤顶公路硬质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开展此项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明确江海堤防公路硬质化建设的目标任务
到明年年底前,全市要全面完成江海堤防公路硬质化建设任务。建设内容是对目前境内低标准的堤顶砂石路、土路等全面实施硬质化,建成路面宽度不低于3米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
三、切实加强江海堤防公路硬质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堤顶公路硬质化建设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根据“谁受益、谁承担、谁投资”的原则,县、区级人民政府是境内堤顶公路硬质化标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境内堤顶公路硬质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对于企事业单位直接占用的堤防或企业正常行走的堤顶道路,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其自行负责建设。
各地要把江海堤防公路硬质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任务及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江海堤防公路硬质化建设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和协调,明确分管领导和各有关单位的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建设资金,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推进,确保江海堤防公路硬质化建设任务如期完成。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在明年年底前完成任务且通过市级验收的县(市)、区给予专项奖励,奖励办法由市水利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