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2-2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南通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顺利实施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实施时间:2009年~2011年。

  (二)实施范围:全市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举办的所有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职学校。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开展抗震加固,提高中小学综合防灾能力。根据江苏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基本烈度Ⅶ度及以上区县名单的通知》要求,我市所有县(市、区)均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基本烈度Ⅶ度及以上区域,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均要达到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要达到对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二)主要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全市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完成抗震加固任务;对洪涝灾害、台风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完成迁建避险任务;对存在消防和雷击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设施,完成整改任务;在选址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对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完成集中重建,对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危险校舍完成改造加固任务。2009年底前完成三年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三年工作量的60%,2011年完成三年工作量的10%,检查验收面达到100%。

  三、工作步骤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

  1.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建专业技术队伍,对本辖区内学校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鉴定。排查鉴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校舍安全技术规范,坚持全覆盖,不留死角,做到“县不漏校,校不漏幢”,并逐校、逐幢形成评估鉴定报告,建立每幢校舍综合安全档案。

  2.校舍安全排查包括校舍选址安全排查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校舍选址安全排查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踏勘,必要时通过开展专项评估,对校舍选址遭受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和台风、火灾、雷电灾害的潜在风险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处置意见。校舍建筑安全排查要在确保校舍选址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踏勘,对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校舍建筑是否需要委托鉴定并处置的意见。

  3.校舍安全鉴定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安全鉴定。对校舍安全排查确定需要委托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鉴定或评估,通过鉴定或评估提出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校舍鉴定或评估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内容和深度必须满足鉴定或评估工作要求。

  4.各地必须在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排查鉴定,并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校安办”)上报结果。

  (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科学编制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校安办。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方案要以消除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为目的,与创建区域教育现代化相结合,与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相结合,做到远近结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在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前,教育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凡布局调整规划方案中不保留的学校,不纳入维修改造范围。布局调整规划方案中保留的学校,在对校舍进行维修改造时,应充分考虑合并后学校的师生增员、校舍扩容等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年度实施计划要把工程任务细化到每所学校、每个项目,做到改造加固或拆除重建工程推进时序明确、工程资金落实、管理责任到人。要本着能加固尽量加固的原则,坚持加固改造与拆除重建相结合,做到因地因校制宜,控制建设标准,节约工程投资。

  (三)区别情况,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

  1.根据鉴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重建;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分析论证结果确定治理或避险搬迁;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2.对排查中鉴定为危房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B级危房:立即采取措施,修缮补强,消除安全隐患,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加强日常监控,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C级危房:立即采取措施,按照有关程序和专业设计方案实施加固补强,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要指派专人加强监控,防止升级为D级危房。

  D级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对不再保留的教学点和不准备继续使用的D级危房校舍,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要组织力量全部予以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进行重建。

  3.校舍安全工程要按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严格执行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的抗震设防要求。新建校舍选址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河流水库、淤地坝、蓄水池、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4.各地要在2009年11月30日前,建立本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信息数据录入并报市校安办;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制订三年加固、改造总体规划和2010~2011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并报市校安办。

  四、资金安排和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高中阶段学校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统筹落实校舍安全工程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要主要用于校舍安全工程。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由举办方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二)按照“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设立“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专户”,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经费,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各级财政、民办学校举办单位要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制订和落实有关规费的减免政策,切实节约投资。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从支持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校舍安全工程在国务院统一领导、省政府统一组织下,实行市政府统一协调、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建立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协调与规划组、技术指导组、监督检查组等三个专业组,各专业组分别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地区的校舍安全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各地要把校舍安全工程作为当前民生工程和教育工作的重点,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各学校要负责配合实施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及时发现校舍险情、隐患,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工程监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与施工的关系,保证师生安全,参与工程验收,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整体联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加强对各地工程实施的指导、督查;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和校舍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校舍使用、管理和安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改造、新建项目的研究论证和审批;统一组织工程项目前期程序(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的审批与监管。公安部门要负责组织进行校舍消防安全排查,逐校逐栋登记建立台账;加强对新建校舍工程的消防监管,严格依法进行建筑防火设计、消防验收;督促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防火检查;积极协调教育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监察部门负责检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确保政令畅通;督促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管,防止出现违规使用资金、“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事故;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实施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财政部门负责发挥公共财政功能,落实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工程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上级财政下拨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统一专户管理,专户结算,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对学校债务实施监控;参与制订“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中小学校舍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配合做好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主动提供地质灾害调查等基础资料。建设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协助组织校舍安全排查鉴定,负责校舍抗震鉴定资格审核、校舍加固改造设计资格界定和技术培训工作;加强对校舍新建和加固工程的鉴定、检测、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协助制订“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规划部门负责校舍安全工程改造与新建项目规划审批;做好异地新建项目的选址与规划工作。水利部门负责为校舍安全提供防洪避险信息,做好位于洪涝和台风威胁区的校舍安全排查;参与编制防洪减灾预案和预警建设工作;积极宣传防灾避险知识。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工程各项工作责任履行情况,实施方案、校舍安全技术标准、建设规范、工程程序落实情况;审查校舍全面排查鉴定情况,核实鉴定报告的真实有效性、档案完整性;审查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揭露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款等问题,及时了解和反映学校出现的新的债务等倾向问题;审查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制定项目经常性审计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审计公告制度;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协调与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检查和督促落实工程实施过程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物价部门负责制订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收费标准,落实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减免校舍安全工程收费的优惠政策;加强对相关收费的监督检查。地震部门负责确定全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范围,明确中小学校舍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参与相关规划编制工作。

  (三)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工程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度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项目按规定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项目学校要把工程作为校务公开内容。监察、审计、安监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腐败现象,要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

  (四)要加强对工程的检查。市校安办要根据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对各地校舍安全工程开展检查指导,并通报有关情况。实行项目建设进度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各县(市、区)要将辖区内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汇总报市校安办,并由市校安办月底前汇总报省校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