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5-27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09〕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快建设透明、廉洁、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参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见附件1)。

  行政主管或联系部门负责所辖或联系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方案制订及工作协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综合指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学习培训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和完善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信箱受理、答复情况;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文本报送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告栏、查阅场所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市、县(市)区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及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采取的方便服务对象的其他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级政府及部门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督查和检查等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见附件2和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一)优秀(90分以上):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二)良好(80分~89分):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内容丰富,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三)合格(60分~79分):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内容一般,成效不明显,群众基本满意。

  (四)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或内容长期不更新,或保密审查制度不严、有泄密现象,或公开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等。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按季进行,占全年考核分值的30%;年度考核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占全年考核的70%。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考核的具体内容:

  (一)日常考核总分100分,其中季度考核占90分,其他考核占10分。

  (二)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于前三个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通过网络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和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随机检查,主要检查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公开、动态信息是否及时更新。前三个季度检查每次满分为30分。

  (三)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参加市里相关会议(培训、学习)情况、报送材料情况等进行记录,满分为10分。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保密局、市档案局和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等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提前20日下发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在考核前5日内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小组采取网上检查、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明察暗访、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并向双重管理部门或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纳入部门职能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评定当年度市级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绩效、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当年度地区、部门和单位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信息公开目录和考核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制定的原《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通政务公开〔200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单位

  附件2: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略)

  附件3:市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略)

  附件1:

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单位

  一、县(市)区(9家)

  海安县人民政府、如皋市人民政府、如东县人民政府、海门市人民政府、启东市人民政府,通州区人民政府、崇川区人民政府、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级部门、单位(70家)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保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外经贸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广电局、房管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安监局、物价局、粮食局、海洋与渔业局、民族宗教事务局、信访局、人防办、外办、市政府法制办。

  市农办,市台办、编办、地方志办公室。

  市国资委,市港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局、铁路办、地震局、农发局、农机局、物资总会、供销总社、无管委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南通工商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南通质监局、银监分局、海关、海事局、检验检疫局、气象局、盐务局、烟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长航公安南通分局,国家统计局南通调查队。

  三、市级公共企事业单位(25家)

  南通职大、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南通电大;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中医院、肿瘤医院、第四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南通水文勘测局、市自来水公司;南通供电公司;南通大众燃气公司;南通邮政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南通火车站,南通汽车站、南通公交总公司、通沙汽渡、通常汽渡,南通兴东机场有限公司,南通港口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