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5-27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09〕79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通政发〔2008〕74号,以下简称市政府74号文件)出台后,国家、省又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133号),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搞好相关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城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

  继续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含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优先供应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允许建设单位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对该项贷款优先予以保障,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可下浮10%。

  认真落实城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对城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先安排危旧房改造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住房。

  二、关于契税征收及购房财政补贴

  综合考虑省、市政府已经出台的各项契税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自2008年11月16日起市区购买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不含A1类地区)契税实际净缴额为:90平方米以下(含)的为购房成交价的0.5%;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含)的为购房成交价的1%;144平方米以上的为购房总额的2%;完税后市财政不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日期普通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或售房发票开具日期为准,二手住房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日期为准 。

  2008年11月16日之前购买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购房财政补贴仍按当时规定执行,南通市第46届房交会上成交的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财政补贴标准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关于住房交易营业税减免

  90平方米以下(含)住房上市交易的,免征营业税;90平方米以上普通商品住房超过2年上市交易的,免征营业税,不足2年上市交易的,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别墅等高档住房超过2年不足5年上市交易的,按差额征收营业税,不足2年上市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上市交易时间普通商品住房首次上市交易以原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日期为准。

  别墅等高档住房,是指别墅或单价超过市区商品住宅均价一倍以上(暂定110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

  四、关于个人缴纳工薪所得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实施补贴

  市政府7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在市区购买自住或改善型住房的,自购房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购房人与法定权利人可享受所缴纳的工薪个人所得税的40%的优惠,凭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票据、备案的购房合同、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及身份证明,按年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每套住房的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五、关于公积金贷款

  市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他条件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六、规范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方式和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季按预计计税毛利率下限预缴税款,预计计税毛利率下限从15%降为10%,限价房和危改房下限降为3%,产品达到完工条件后按实结算。

  七、合理调整商品住房供应结构

  新出让地块应充分考虑到市场需求,积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合理确定住房套型比例,增加商品住房市场供应数量。

  八、市政府74号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