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0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1号)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通政发〔2003〕8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和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将一律予以退回,报文单位应按规范修正后重新报送。
二、各地、各部门和单位报送市政府的“请示”,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如主要负责人长期外出(半年以上)的,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各部门和单位拟请市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经报文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附起草情况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听取和征求意见情况、与相关部门或单位沟通协调情况)。
三、“请示”须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联系人应为报文单位经办人员。
四、报送市政府的非密级“请示”和“报告”,应通过市电子政务工作平台进行(设置份数不少于5份);个别有图纸、附件较多等不宜电子传输的,可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报送或由报文单位工作人员直接送达。附件一般应与正文同时报送;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送的,应于正文报送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
五、部门或单位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充分协商,并由主办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会签;如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或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六、各地、各部门和单位报送市政府的“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将“请示”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
七、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八、对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地方政府(管委会)、部门或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各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抓紧办理,及时报告情况,并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
(一)报告办理情况的,应以地方政府(管委会)、部门或单位的正式文件报送,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一般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对市政府领导批示地方政府(管委会)或部门、单位负责人“阅”、“阅研”、“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行文回复。
(二)市政府领导批示多个部门或单位办理的,主办部门或单位应主动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沟通协商,相关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
九、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要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紧急公文应实事求是地标注紧急程度。自“请示”送达之日起,一般事项应留出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间,确需10个工作日内答复的,应标注紧急程度为“急件”;紧急事项应留出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间,确需5个工作日内答复的,应标注紧急程度为“特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并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或机要交换渠道报送的紧急公文,应同时在系统内或信封上标注紧急程度。
十、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只能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专人报送。“绝密”、“机密”件应注明缮印份数序号,登记文件去向。可以公开发布的公文,应在文尾以“附注”加以说明。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应重视行政机关公文办理规范化工作,加强相关培训,定期开展公文处理规范化自查,及时纠正公文处理中不规范的现象。对超过规定时限未提出办理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室将予以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和单位的公文办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