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通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运行,促进南通市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通市电子政务网络是以南通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网管中心)为核心,接入全市所有党政机关和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下统称:接入单位),与国际互联网(internet)互连的电子政务网络。
第三条 南通市电子政务网络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为接入单位服务,并通过“中国南通”政府门户网站为全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实现政务公开。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网管中心负责南通市电子政务网络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网络的统筹规划、建设和维护工作,负责优化网络性能,监控网络动态,保障网络安全运行;负责接入单位网络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协调信道提供部门与接入单位网络线路的分配、连接。
第五条 各接入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络管理和安全维护工作。
第三章 接入管理
第六条 未经市网管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子政务网络上接入新设备或变更已有入网设备。
第七条 市网管中心负责办理入网用户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各接入部门如因工作更改接入方式需向市网管中心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八条 接入单位按市网管中心指导,安装、调试或更新入网设备。
第九条 市电子政务网络的ip地址网段由市网管中心统一管理和分配;接入单位内部网络ip地址由接入单位管理和分配,报市网管中心备案。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条 市电子政务网络所有设备为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不得擅自拆移、盗用或破坏。
第十一条 建立新设备启用研究、测试及验收制度。各种网络设备的停用、调拨、报废、拆除、出让、出租等,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设备变动后要及时变更固定资产管理记录。
第十二条 建立网络设备升级改造申报制度。网络整体升级改造由市网管中心申报,按规定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个别设备更换或升级由更换升级单位申报,按设备管理权限审批后实施,报市网管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市电子政务网络操作系统的更新、调整由市网管中心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
第十四条 市网管中心、各接入单位应当建立网络设备管理专人负责制,建立设备运行维护日志记录。日志记录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
第五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接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管理的规定和制度。
第十六条 接入单位连接电子政务网络的终端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其他网络连接。
第十七条 严禁通过市电子政务网络传输涉密信息和有害信息,严禁通过网络进行有害网络安全的操作。如有违犯,一经查实,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相应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使用任何手段破坏他人口令、盗用帐号和ip地址,也不得利用市电子政务网络对外提供商业服务。
第六章 报告及应急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报警制度。如遇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接入单位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和向市网管中心报警,迅速处置。
第二十条 建立网络管理应急制度,明确职责。
市网管中心建立网络管理应急处理小组,负责网络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协调指导。
接入单位要制定网络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网络安全事故申报、处置流程,认真实施。
第七章 处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接入单位,市网管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断网整顿、取消上网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建立代理服务器;
(二)本单位的子网和服务器无专人负责;
(三)本单位的子网管理与维护无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
(四)本单位的服务器无日志或日志保存不完整;
(五)擅自调整非接入单位自有设备和线路;
(六)擅自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七)擅自单独接入互联网或其他网络;
(八)擅自建立留言板、网络论坛;
(九)擅自建立其他网络服务器;
(十)发布和传递非法、有害信息;
(十一)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
(十二)干扰市电子政务网络信息系统的正常工作;
(十二)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网络使用人员,市网管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取消上网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用他人帐户和ip地址;
(二)恶意攻击网络,造成市电子政务网络或部分网络不能正常运行;
(三)违规操作造成网络故障,引起严重后果;
(四)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传播的计算机病毒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五)恶意发送垃圾邮件;
(六)擅自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
(七)擅自将市电子政务终端与其他网络相连;
(八)破坏市电子政务网络通讯线路和设备;
(九)发布和传递非法、有害信息;
(十)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
(十二)干扰市电子政务网络信息系统的正常工作;
(十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