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南通市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南通市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 《南通市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专项资金申报表》(略)
附件1:
南通市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市区外贸发展结构,提升市区经济国际水平,促进我市外贸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政办发(2007)15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出口、支持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优化出口市场结构、鼓励企业参加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积极参加各种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应诉、支持外贸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鼓励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出口商品,创建国际知名品牌,支持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引导企业积极申报“中国出口名牌”、“江苏出口名牌”。
(二)优化出口市场结构。鼓励企业深度开发日本、美国、欧盟市场,大力开拓新兴国际市场。
(三)鼓励企业参加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体系、社会责任、产品认证等各种、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
(四)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商务部、国家(省)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的对进口国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的应诉及复审。
(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设立贸易公司、代表处,建立企业跨国营销网络。
(六)鼓励设立外贸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对中小企业经营外贸业务、开拓国际市场的服务,提高我市对外贸易服务水平。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对首次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或 “江苏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或10万元。
(二)凡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按注册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项注册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对参加我市鼓励和确定的本年度重点国际展(博)览会的企业,按每个标准展位支持展位费用的50%,最高补助1.5万元;超过一个标准展位,最高增加1万元的补助,最多补助不超过2个展位。其中,参加港、澳、台地区的展会,按不高于上述标准的60%给予补助。
(四)对企业首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体系、社会责任、产品认证等各种认证的,按其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但每项认证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五)对企业参加商务部、国家(省)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的对进口国的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应诉及复审过程中的费用,给予2万元的应诉费用补助。企业单独立案应诉、复审的案件,补助律师费的50%,最高补助金额10万元人民币。
(六)对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在境外注册设立贸易公司或代表处并实际运营的中方投资者,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费补助。
(七)对全市和行业外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给予最高2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市区注册登记、出口统计和纳税均在市区且当年度具有进出口自营实绩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在市区从事外贸信息平台建设的企业和单位、机构。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企业应提供有效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银行付款凭证、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的复印件,并填写《南通市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同时根据专项资金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出口名牌奖励的企业,应报送有名牌证明材料;
2.申请国外商标注册资金支持须提供境外注册商标标识复印件和产品照片。
3.申请境外展览会资金支持须提供出国人员任务批件(因私签证提供护照签证复印件)、机票复印件、参展照片。参加我市确定组织的重点展会、新兴市场考察团组,可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资金申请手续。
4.申请各类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项目资金支持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及检测产品照片。
5.申请进出口公平贸易资金支持须提供应诉通知书。
6.申请境外投资支持资金须提供境外企业的批准证书、境外企业的注册文件及资金、设备投入证明(外管或海关等部门出具)。
7.申请行业公共服务平台资金资助须提供以出口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现有服务项目和产品情况,实施本项目后预期的服务情况、可达到的目标和效果,如品牌宣传、网站平台、软课题调研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在12月31日前向所在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由所在区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初审后,分别报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由市外经贸局会同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或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市财政局、外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监督和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各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凡发生挪用、侵占、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