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区各旅行社:
《南通市区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通旅游奖励试行办法》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区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通旅游奖励试行办法
为了调动市区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通旅游的积极性,扩大南通在国内外的影响,促进第三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通市区注册登记的各类旅行社。来通旅游的外地游客是指南通市区范围以外的国内外游客。
二、奖励条件
市区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通旅游,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奖励:
1.单个旅游团须在10人以上(含10人)。
2.旅游团须游览南通市区主要景点1个以上。
3.旅游团须在南通市区内范围驻留一个夜晚以上。
三、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按下列分档标准分别予以奖励:
1. 年度组织来通旅游人数500人以内,不予奖励。
2.年度组织来通旅游人数500(不含)-2000人以内部分,奖励10元/人次;
3.年度组织来通旅游人数2000(不含)-4000人以内部分,奖励12元/人次;
4.年度组织来通旅游人数4000人以上部分,奖励14元/人次。
四、申报程序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旅行社,应当于次年一月底前向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填写《南通市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通旅游奖励申请表》;
2.旅游团队在市区旅游宾馆(酒店)的住宿发票(复印件);
3.旅游团队游览市区主要景点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4.外地旅行社出具的传真确认书及本地旅行社开出的接团通知书(复印件)。
五、审核审批
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次年二月底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的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六、奖励兑现
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次年三月底前拨付到获奖的旅行社,对获奖前五名旅行社予以表彰。获奖的旅行社对政府奖励资金的分配要拉开档次,重点奖励组织外地游客来通旅游的有功人员。
七、资金来源
上述奖励资金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对各旅行社奖励资金的申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当提供真实的业务档案和凭证,凡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者,一经查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追回已奖励资金外,取消下年度奖励资格,并通报批评。
九、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