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9-1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推广应用太阳能热利用技术,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强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重要性

  太阳能作为清洁能源,不仅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而且无污染、廉价,是人类能够充分利用的能源。太阳能热利用是重要的太阳能利用方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成熟,应用前景十分广阔。经测算,每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一年提供的热能相当于200千克的标准煤产生的热量,如果用于替代电热水器就可以节约500千瓦时的发电量。在目前化石能源逐步减少、环境污染日益加重的情况下,推广应用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对于节约化石能源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有利条件

  南通地处江苏省中部,有着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年日照时数为2140小时,具有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客观自然条件。其次,太阳能热水器最适宜多层住宅、低层住宅安装,由于我市开发的住宅绝大多数处于12层及以下,这为太阳能热水器的推广应用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空间条件。

  三、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作内容

  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涉及经济发展、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大任务,也是涉及多部门、多产业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制定措施、总结经验,扎实有效地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

  (一)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项目时,应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精神,提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要求,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落到实处。

  (二)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应注重建筑物屋面和立面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一体化和协调性,既要保持建筑物的整体美感,避免产生新的视觉污染,又要充分考虑建筑物的朝向布局,使其最大限度的吸收太阳光源。

  (三)凡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农民拆迁安置房)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投资建筑应在太阳能利用的广度、深度方面起表率作用。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四)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设计中可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采用地源、空气源、生物源等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且降低能耗综合效能不低于其它同条件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2、采用高于50%节能标准的低能耗节能建筑,且综合降低能耗不低于其它同条件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3、因建筑朝向、间距等规划原因,无法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效日照条件的;

  4、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规定,不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以上项目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须进行专家论证。


  (五)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规划设计要点和红线图;

  2、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出具的原因分析和论证研究报告;

  3、相关设计文件;

  4、日照、能耗等计算证明资料;

  5、其它证明材料。

  接到申请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并根据专家意见做出决定。

  六)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结构、给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设计同时进行,严格按照国家《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和我省《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dgj32/tj08-2005)、《太阳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图集》等标准规程进行系统设计,力求建筑物外观协调、整齐有序,热水系统性能匹配、布局合理,预留太阳能热水器的位置和管道,屋面工程要在公共部位留设上人检修孔,保证建筑质量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安全、方便安装和维修。农村住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也应进行系统设计。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关专业的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有关文件中予以注明,并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方面的季度和年度统计工作。对未按要求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又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应暂停审查并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八)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建筑物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单位应把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安装纳入监督、监理范围,认真履行职责。进入南通市建筑工程的太阳能热水器及配件应到南通市建设新技术推广站办理产品备案,投入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及配件质量应受市建设新技术推广站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器及配件应用在建筑工程上。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相关验收规范规程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使用效果等进行验收。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九)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日常管理与维护,及时制止擅自改装、移动、损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行为,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南通市建设新技术推广站要建立建筑节能产品信用档案,定期公布太阳能热水器及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技术信息,供使用单位选用。同时,要组织不定期的抽查,引导和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服务市场,协助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太阳能热水系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标准化的、通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配件,为用户提供优质、规范、便利的产品和维修服务。

  (十一)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包括集热器、水箱、管路等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概算。

  四、在建筑能耗评价时,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能量计入建筑节能总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情况作为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优先给予评奖。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的科技示范工作。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技术是一个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要有机地把这项工作与建筑节能结合起来,引导太阳能生产骨干企业提高产品研发能力,加强与设计单位的联合,改进现有产品与建筑结合的适用性能,提高产品质量和工艺水平;要引导开发企业建立太阳能光热技术应用的示范工程,通过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加快推动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上应用的步伐。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涉及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涉及到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的重要战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上应用重要性的认识,将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与节能减排工作、与建设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密切联系起来,将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城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建设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