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促进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7-1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全面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07〕52号)和省财政厅《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企〔2007〕138号)精神,为更好地缓解中小企业发展与融资难的矛盾,现就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提高担保服务水平和能力。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加强风险意识,建立客户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完善担保贷款事前、事中、事后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市经贸委、财政局要通过组织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学习考察等方式,帮助各担保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培育专业人才,提高整体素质,努力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担保机构资本金的使用管理。各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严禁关联方、股东单位借用挪用资本金。资本金严禁用于高风险投资。在同时符合流动性强、风险小、银行可监管的条件下,可以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及进行其他低风险的投资,保障适度增值。灵活处置担保机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除现金存款外,允许担保机构以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缴存。市经贸委、财政局要定期对担保机构资本金的使用情况组织专项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三、继续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发挥评级机构的专业优势,通过市场化运作,推进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促进担保机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信用评级结果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南通经贸委网站进行公布。市经贸委、财政局和各商业银行要将信用评级结果作为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级别的担保机构采取区别化政策扶持。

  四、从严控制担保保证金的收取。各担保机构原则上不应收取被担保企业保证金。为防范风险,对个别确需收取保证金的贷款,可根据客户性质和状况,原则上按单笔贷款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的比例收取。各担保机构每年采取收取保证金方式的企业应不高于总担保企业的30%。担保机构收取的企业保证金应视同资本金管理,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加强监管。对采用信用反担保方式和免收被担保企业保证金的,政府部门在组织对担保机构担保业务考核时,适当加大奖励力度。

  五、进一步规范各项准备金的计提。各担保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税后利润的1%计提一般风险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未到期担保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发生代偿损失时,在依次冲减担保赔偿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后的不足部分,可以在成本中直接列支,并在税前扣除。

  六、完善担保机构年度目标考核办法。从2008年开始,以担保机构上年度经营业绩为依据,由市经贸委、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绩考核目标,包括担保企业户数、年度担保总额、年未在保余额和年度解除担保责任的日均余额等。未能完成考核目标的担保机构不再纳入当年度考核奖励范围。

  七、继续改进财政无息借款与信用担保机构增资扩股挂钩办法。从2008年开始,以注册资本5000万元为起点,凡上年度为市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日均担保放大倍数在3倍以上,担保机构一次性增资2000万元以上,财政按增资额给予10%~20%的专项无息借款。若担保机构发生撤资、挪用等不按规定使用资本金行为的,一经发现,提前全额收回财政借款并取消补贴、奖励3年。

  八、鼓励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收费执行低费率。从2008年开始,对市区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并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占总业务量70%以上的担保机构,凡按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标准收取担保费的,在省财政担保费专项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照年度已解除担保责任的担保额,再按规定标准给予不超过1%的专项补助。

  九、建立市区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基金。为增加担保机构信用和担保能力,分散担保机构风险,降低担保风险的震荡幅度,促进整个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从2008年开始建立市区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基金。再担保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资金来源:市财政分5年逐年注入1000万元;市区担保机构每年上缴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按年注入再担保基金。再担保基金使用采用会员制,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缴纳会费后,可以享受再担保的相关政策。会员单位按担保业务收入(包括财政担保收费补助)的10~15%缴费,在出现代偿时,可由再担保基金承担的风险分摊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基金委托国投公司管理、运作,市财政局、经贸委等部门负责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经贸委另行制定。

  十、建立和完善政府、银行、担保机构支持企业发展的互动机制。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银企合作网”,为银企双方提供资金需求信息交流平台。各商业银行要为重点推荐扶持的企业优先提供贷款和实行优惠利率,担保机构优先提供担保。各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贷款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原则上按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确需上浮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业务应参照抵押贷款享受优惠利率,最高上浮率不超过10%。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应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信用等级较高、信誉度好、管理规范、资本金使用透明的担保机构,担保倍数可以放大到5倍以上,保证金缴存比例降到20%以下。市经贸委、财政局要会同市人民银行定期举办银企融资洽谈活动,加大对重点扶持企业贷款发放和担保情况的考核奖励力度。

  十一、进一步丰富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资源。建立和完善包括有价证券、知识产权以及应收账款、租金收益权、承包权、股权等法定权益的非实物资产融资抵、质押方式。市人民银行开通应收账款融资质押登记系统,并选择若干家银行和担保机构进行试点,推动应收账款融资质押工作。市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向市区担保机构免费开放,各担保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担保企业相关情况的查询工作。查询时应提供被担保企业的介绍信和贷款卡号等资料。

  十二、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市公安、工商、房管、国土等部门在办理车辆、设备、存货等流动资产和房屋、建筑物、土地等固定资产抵押登记时,应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化服务。市国税、地税部门要将中小企业纳税人财务、税收信息对担保机构适度开放,为担保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税收信息提供方便。市经贸委、财政局要密切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经侦机关的联系沟通,加大对债务人逃废担保机构担保货款行为的查处力度,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二○○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