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建立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促进我市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发展,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8号)、省农机局《关于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农机法〔2008〕9号)和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江苏省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外金〔2008〕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农业生产、减少受灾损失、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参保的方针,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全市统一试点险种、运行模式、保障程度、条款费率,进一步规范保险工作流程。2008年各县(市)、区主要种植业品种的承保面必须达到8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承保面达到100%,其他主要养殖品种在全市的承保面应达到20%以上。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强制手段向农户收取保费。
二、试点险种
(一)种植业、养殖业政策性保险:2008年确定将水稻、小麦、玉米、油菜、能繁母猪、奶牛作为全市统一的必保品种。其他参保品种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但为了达到省政府规定的承保面要求,自主选择的试点品种须报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由市协调相关县(市)、区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在8月15日前完成水稻、玉米、能繁母猪和奶牛的保险任务,在12月底前完成小麦、油菜的保险任务。
(二)农机政策性保险:2008年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的险种为: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享受对象为农机户和各种农机服务组织购买使用并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兼用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三)渔船和渔民政策性保险试点,根据省政府要求另行部署。
三、保障程度、条款费率
(一)种植业、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继续推行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水稻、小麦每亩保费均为20元,保险金额为400元;油菜、玉米每亩保费均为15元,保险金额为300元;能繁母猪每头保费为60元,保险金额为1000元;奶牛每头保费为240元,保险金额为4000元;其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品种按市场价格的60%左右确定保险金额。各县(市)、区必须统一使用并严格执行江苏省农业保险条款及基准费率规章,不得随意变更保险费率和保险责任。水稻、小麦、玉米、油菜保险费率为5%,能繁母猪、奶牛保险费率为6%。
(二)农机政策性保险:根据农业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07〕6号),兼用型拖拉机投保的交强险保费:≤14.7kw的为80元,>14.7kw的为120元;联合收割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不超过10万元,具体保费标准由市农机局与农机保险经办机构商定。要在保险责任限额不变的前提下,针对农机使用风险的特殊性,由市农机局统一与农机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制定省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特别是对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的保险条款,应本着客观、公正的要求,切实保护好投保农机户的合法权益。
四、保费补贴
各级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的办法,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农业保险。(一)财政对主要种植业品种参保对象的保费补贴不低于70%,其中,60%由市级以上财政补贴,县级财政补贴原则上不低于10%。(二)财政对能繁母猪参保对象的保费补贴不低于80%,其中,30%由市级以上财政补贴;饲养者负担保费的2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0000头(含)的县(市)、区,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之外再增加10个百分点的保费补贴,即市级以上财政补贴为40%。(三)财政对奶牛参保对象的保费补贴不低于60%,其中,30%由市级以上财政补贴;饲养者负担保费的40%。(四)对于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参保品种,市级以上财政保费补贴参照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给予补贴。(五)财政对农机具参保对象的补贴不低于50%,其中市级以上财政补贴为30%,农机户负担保费的50%。
五、运行模式和经办机构
主要参保品种各县(市)、区统一采用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办共保”模式,政府负担赔付责任的60%,保险公司负担赔付责任的40%。凡实行代办模式的,市以上财政不再给予保费补贴。鼓励县(市)、区对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参保品种采用由经办机构开展自营保险的模式。
各县(市)、区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原则上同一县(市)、区只能择优选择一家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
六、保费管理和定损理赔
农业保险试点管理费用严格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承保、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管理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订发布。
保费收入中提取管理费后,其余全部作为农业保险基金。按联办共保协议,将保险基金的40%转入保险公司帐户,60%转入县(市)、区财政保险资金专户。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必须单独建账核算,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使用,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建立科学的核损、核赔制度,实施阳光操作。农业保险核损理赔必须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依托,查勘定损要统一标准,公开程序,张榜公布,力求准确,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保险理赔。
七、巨灾风险准备金
为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增强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从2008年起,实行农业保险基金部分统筹办法,根据省财政厅文件规定建立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
八、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扩大为市农办、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农机局、气象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协同市财政局和商业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定期检查各县(市)、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年度工作考核,兑现考核奖励资金。各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农办要加强政策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加强专项帐户的监督管理,抓好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农业部门要积极参与宣传发动、核灾定损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和抵御灾害风险。农机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机具保险试点。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积极开展渔船、渔民保险试点。商业保险公司要制订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加强服务网络建设,规范定损理赔秩序,切实做好核损理赔工作。
各县(市)、区要定期汇总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情况并报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