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监督委员会建设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6-2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监督委员会建设的试行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监督委员会建设的试行意见

  为改变长期以来村级监督机构缺失、缺位的状况,完善监督体系,2007年7月全市各村全部建立了村监督委员会,走出了一条党领导下的、符合村民自治特色的、代表村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的路子,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监督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为基本指导原则,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广泛开展创建村干部勤廉工程示范点活动,全面加强村监督委员会建设,着力构建农村基层反腐倡廉体系,进一步提升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全面达小康进程提供更加有力的保证。

  二、基本原则

  建立村监督委员会是一场真正实现村民当家作主的重大变革,在加强村监督委员会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和把握以下原则:

  (一)必须坚持充分体现党领导下的民主监督。村监督委员会建设必须坚持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民主监督形式,准确定位,规范运作。

  (二)必须着力构建村民自治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体系。以构建村级事务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村民自治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体系为目标,合理设置村民自治监督机构。

  (三)必须因地因事设人。在村监督委员会人数配备上,不搞“一刀切”,不增加村定编干部的编制,不增加村集体和村民负担。根据纯农型、资源型、工贸型、城郊型以及经济薄弱、资源贫乏型农村的不同情况以及村民意愿,合理确定村监督委员会人数。

  (四)必须服从服务于农村建设与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党在农村的中心任务,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为着眼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务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为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提供政治、纪律、作风上的保证。

  (五)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完善监督体系。创设村监督委员会体制,要符合村民自治特点与规律,实现党的领导、村民当家作主与依法自治的有机统一,努力形成具有组织约束力和法律效力的监督力量。要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大胆探索,不断创新,使村级民主监督真正实现由单一监督向全面监督、由个体监督向组织监督、由兼职监督向专职监督、由事后监督向全程监督的转变。

  三、组织定位与机构设置

  (一)组织定位。村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镇(乡)纪委和村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镇(乡)纪委领导为主。各村统一挂牌,统一名称为“××县(市)区××镇(乡)××村监督委员会”。

  (二)机构设置。村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9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下设3个工作小组,分别为纪检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每个小组3~7人,各小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交叉任职。村监督委员会成员中,除主任原则上由村定职干部担任以外,其余人员均不得为村定职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三)产生办法。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各村民小组和党小组推荐人选联合提名,镇(乡)党委考察、公示后,经村民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现任村党组织副书记或纪检委员担任,现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得兼任。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对象以参政意识强、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做事认真的“老支书、老主任、老会计”及村民(党员)代表等优秀骨干为主。村监督委员会与村委会同时换届选举,每3年一次,委员缺额及时增补。

  四、基本任务

  村监督委员会在镇(乡)纪委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各级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及时掌握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协助做好农村土地、对农业和农民直补、各项灾减及救济等诸多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说服解释工作。

  (二)认真组织对村干部廉洁自律、村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开支、工程招投标以及其它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有关事项的监督。

  1.对村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党员义务履行、党员奖惩、村级后备干部选拔、党员发展、培养和评先评优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2.对村干部落实廉洁自律行为规范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村干部勤廉双述和民主评议工作。

  3.对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执行党和政府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任期目标的执行情况和村党员、干部履行职责、依法办事进行监督。

  5.对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落实上级关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及程序;广泛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及建议,并督促村“两委”将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

  6.对村级财务及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实施监督。定期召开理财会议,检查账目和集体资产、资源处理情况,对集体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实施监督,对村所有的开支票据和村财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7.对本村属财政资金、集体资金和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以及验收情况。

  8.对村民(党员)代表的产生、村民(党员)代表会议的程序和质量进行监督。

  (三)经常听取、收集群众的意见,及时向镇(乡)纪委和村“两委”反馈情况、提出建议,协调干群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切实维护党员、群众民主权益。

  (四)加强对各工作小组的领导、督查工作。定期听取纪检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各小组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对监委自身及所属工作小组履行职责以及交办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讲评。定期对村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五)落实向镇(乡)纪委和村党组织报告工作、向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接受组织、村民和党员的评议监督。

  (六)接受镇(乡)纪委交办的宣传教育、信访举报、制度执行、资金审计、信息上报等各项工作任务,做好信访举报的日常处理和初查核实工作,协助镇(乡)纪委查处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村监督委员会应规范工作流程,明确正副主任及其成员、各小组组长及其成员的相应职责。

  五、村监督委员会应有的权力

  为保证村监督委员会能够充分行使监督职能,应赋予其以下权力:

  (一)参与权。列席村“两委”召开的涉及村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开支以及其它事关村民切身利益的会议。

  (二)建议权。对不符合制度、章程的“两委”决定提出修正或废止建议,对1/3以上党员和村民代表认为不合格的村干部向上级提出撤换或罢免建议。

  (三)审核权。对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全程跟踪审核。

  (四)调查权。在镇(乡)纪委领导下,对村民、党员信访举报或反映强烈的合理事项进行调查,对村干部和党员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六、完善自身建设各项制度

  (一)学习制度。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有关反腐倡廉建设文件,学习监督业务及相关专业知识。

  (二)情况分析制度。围绕村监督委员会工作任务,定期分析村干部廉洁自律、党务村务财务公开、资金和工程监督、群众诉求等方面的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措施和办法。

  (三)集体议事决策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制度健全,委员分工明确,坚持重要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四)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向镇(乡)纪委和村党组织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向“两会”(村民、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需要及时报告的事项或情况须及时报告,接受组织、党员和村民的评议和监督。

  (五)督查讲评制度。定期听取纪检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各小组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对监督委员会自身及所属工作小组履行职责以及交办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讲评。

  (六)民主生活会制度。村监督委员会成员应通过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改正不足,激励斗志,增进团结,促进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机制

  各级党组织和纪委是加强村监督委员会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担负起全面领导村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政治责任。要通过建立健全领导工作机制实施行之有效的领导,为村监督委员会充分履行职责并发挥作用提供保障条件。各镇(乡)党委每年、纪委每半年要组织召开一次村党组织书记和监督委员会主任工作例会,县(市)区可根据需要视情组织实施。各镇(乡)纪委要通过组织现场观摩、交叉审计、工作交流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强化职责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质量。

  加快推进建设村级保廉体系框架。要依据《中共南通市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试行)》(通政发〔2006〕14号)精神,以建立完善教育引导、制度保障、监督制约和奖惩激励保廉体系为基本任务,以保证落实村民应当享有的民主权利(即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和评判权)为目标,在镇(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力争在2008年底前基本建成村级保廉体系框架,主要包括村干部行为规范、民主管理和决策、财务与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规范性制度;承诺、公开、双述、质询、民主测评与考核、结果运用等系统性评价程序,以及村“三委”决策、管理、监督等一系列程序性制度;民主监督、审计监督、信访监督、日常监督等监督制约性制度。

  各县(市)区特别是镇(乡)要通过建立考核评议、奖惩激励等制度,健全教育培训、选拔任用、待遇保障等配套保障制度,努力形成对村监督委员会管理与保障长效机制。要加强教育培训,各级要把村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把加强村监督委员会建设融入农村基层干部学习培训内容。县(市)区和各镇(乡)要分别将村监督委员会建设列入对镇(乡)和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内容,并占一定比例分值。要研究建立科学有效的评议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实施办法。县(市)区纪委对各镇(乡)纪委组织开展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各镇(乡)纪委要联合村党组织每年对监督委员会主任进行一次例行考察,听取村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利用村干部勤廉双述与考核一并组织对监督委员会主任述职述廉和评议考核工作。各村监督委员会要对村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考勤考核。市将每2年评比表彰一批先进村监督委员会。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市各村,街道、社区(居)可参照执行。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