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6-2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的职责,遵照执行。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1.总则

  1.1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2 在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本技术规范。
在管养主体为公路部门的市区道路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还应执行公路部门的有关规定。

  1.3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道路、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围挡、交通工具、其他地面等载体设置的霓虹灯、灯箱、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指示牌、实物造型等各类广告设施及牌匾标志。

  1.4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绿色节能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相关人利益。

  1.5户外广告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广告所有权人应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一般规定

  2.1禁止性行为:

  2.1.1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广告。

  2.1.2在道路隔离栏、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施上设置广告。

  2.1.3在违规违章建(构)筑物(包括各类占道亭棚设施)以及危房上设置广告。

  2.1.4在透空围墙、铁艺护栏围挡上设置广告。

  2.1.5在异型楼顶、坡屋顶、居民住宅楼顶上设置广告。

  2.1.6损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直接遮挡绿化景观设置广告。

  2.1.7在其他妨碍生产、人民生活或影响消防,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及《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的位置上设置广告。

  2.1.8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或城市总体规划中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广告。

  2.2控制性行为:

  2.2.1在主、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

  2.2.2在主干道两侧临街和重点区域建筑物屋顶、主体墙面、女儿墙上设置广告。

  2.2.3在路灯灯杆上设置广告。

  2.2.4在立交桥、人行天桥、行道树上设置广告。

  2.2.5在临街建(构)筑物立柱、台阶踏步、玻璃橱窗等位置设置广告。

  2.2.6在城区主、次干道和临街建(构)筑物上悬挂布幅广告。

  2.2.7在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园绿地、广场设置广告。

  2.2.8在《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法规、规定中明确的其它控制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广告。

  3.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3.1 落地式广告设置规定


  3.1.1设置落地式广告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

  3.1.1.1同方向距离交通标志20米范围内、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出入口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3.1.1.2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类型的落地式广告,且必须按照规定间距设置。

  3.1.1.3在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需保证不少于3米的人行道宽度,设置立柱式广告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4米。

  3.1.2 各类落地式广告设置的具体规定

  3.1.2.1大型高立柱广告:大型高立柱广告的间距不得小于800米;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版面高度不得大于6米、宽度不得大于18米,广告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15米;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版面高度不得大于7米、宽度不得大于21米,广告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15米。

  3.1.2.2小型立柱广告:小型立柱广告应沿城市道路平行设置,其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0米,立柱应设置在人行道路沿石内侧0.5米内;小型单立柱广告的版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4米;小型双立柱广告的版面面积不得大于3平方米,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4米。

  3.1.2.3实物造型广告:实物造型广告占地面积不得大于5平方米 ,仅限于在广场内设置。

  3.2 附着式广告设置规定

  3.2.1 设置附着式广告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

  3.2.1.1在不影响建(构)筑物风格的前提下,可利用相应建(构)筑物设置附着式广告,但不得覆盖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及安全。

  3.2.1.2设置附着式广告应保护建(构)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其构架必须隐蔽处理,避免外露影响观瞻。

  3.2.1.3提倡和鼓励附着式广告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

  3.2.2 各类附着式广告设置的具体规定

  3.2.2.1 建(构)筑物顶广告

  建(构)筑物顶部不宜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如因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确需设置,必须符合规划部门规定的建筑高度限制、安全承载要求,并不得造成光污染;建(构)筑物顶设置广告,其底部应紧贴楼顶;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临街建(构)筑物顶设置广告,应平行于街道设置,结构架不得外露于临街面。楼高15层以上(含)的建(构)筑物顶部,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可以设置字体广告、通透式霓虹灯等形式的广告,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广告;楼高15层以下的建(构)筑物设置楼顶广告,其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楼高4层以下(含)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4米;楼高4层以上8层以下(含)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6米;楼高8层以上14层以下(含)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8米;高层建(构)筑物(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和超高层建(构)筑物(高度100米以上)裙楼原则上不得设置广告,但在主体建(构)筑楼顶不设广告的条件下,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裙楼高度大于12米时,广告牌高度不超过6米;裙楼高度小于12米时,广告牌高度不超过4米。

  3.2.2.2 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

  平行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广告,其高度不得超过建(构)筑物实体墙上缘,宽度不得大于建(构)筑物两侧墙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3米,底端距地面不得小于3.5米;垂直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广告,宜采用霓虹灯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长度不得少于8米,其外端挑出距离不得大于2米,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米。

  3.2.2.3 公交站台广告

  公交站台广告应与公交站台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其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站台广告应采用灯箱广告形式;同一公交线路或同一区域应采用同一种规格的广告形式;公交站台广告每块长不超过3.5米,高不超过1.5米,厚不超过0.3米;广告牌间距不小于1.2米;每个公交站台原则上只设一组广告牌,每组广告牌不超过3个;公交站台顶部不得设置广告。

  3.2.2.4 灯杆广告

  灯杆上不宜设置广告。确需设置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同一路段的灯杆上设置一种规格的广告,做到造型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与景观协调;每根灯杆上不得重叠设置;灯杆广告厚度不得超过0.3米,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米;8米以下、15米以上的灯杆禁止设置广告。
设置灯杆广告,其规格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2米以上15米以下的灯杆设置广告,长方形规格的高不超过1.5米、宽不超过1米,圆形规格的直径不超过1.4米;8米以上12米以下的灯杆设置广告,长方形规格的高不超过1.2米,宽不超过0.8米,圆形规格的直径不超过1.2米。

  3.2.2.5车身广告

  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遵循不妨碍安全驾驶的原则。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的车身广告要美观大方,车体前方和两侧车窗不得设置广告。出租车车身不得设置广告。

  3.2.2.6船舶广告

  固定于各码头的趸船(包括餐饮趸船),可设置通透式霓虹灯广告。广告限高3米,画面应双面设置。船舶设置广告应符合航运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3.2.2.7围墙(栏)广告

  待建工地或施工工地临时围墙(栏)设置广告,应紧贴围墙(栏)墙面设置,其广告高度应小于围墙(栏)高度,宽度不得超出围墙(栏)墙面。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

  3.2.2.8空中移动式广告

  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的,应严格控制,其广告形式的实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3.2.2.9店招店牌

  招牌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同一建(构)筑物多个单位的招牌、吊牌,应在建(构)筑物的入口处统一规范设置;沿街建(构)筑物立面的店招店牌应统一规划,统一按设置要求制作安装外框支架;沿街建(构)筑物的店招店牌不得多层设置;店招店牌应在一层门沿以上二层窗户下沿口以下设置,离墙面的厚度一般不超过0.6米,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4米;同一建(构)筑物相邻招牌的上下沿及外立面应保持齐平,使用材质应趋于一致,色调应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招牌一般应采用霓虹灯、led等新型节能材料自行照明。

  4.广告照明技术规定

  4.1 广告照明光源规定

  4.1.1广告光源配置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及交通安全。

  4.1.2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4.1.3在商业区、餐饮和娱乐区可采用霓虹灯等照明广告。

  4.1.4提倡采用led等新型节能光源和灯具。提倡使用灯箱、橱窗照明等内透光照明方式。

  4.2 广告常用照明技术规定

  4.2.1灯箱广告照明: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不得大于2;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小时,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灯箱广告要保证合适的亮度。

  4.2.2外打灯广告照明: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小时,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美观,防腐蚀、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具;灯具应维护简便,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且具有良好的防水装置;设置在楼顶的外打灯广告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它形式的外打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外露灯具支架,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相协调。外打灯支架长度应不大于广告牌高度的四分之一;广告牌底部的宽水平角非对称投光灯灯具的间隔距离应大于支架长度的2.5倍;外打灯灯具最低(最高)部位不得高出(低于)广告牌顶边(底边)20°- 30°。

  4.2.3霓虹灯广告照明:霓虹灯制作和安装,应符合《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术标准》和《霓虹灯安装规范》的规定;霓虹灯变压器高压接线柱必须保持清洁,连接变压器与电极的导线不得在绝缘老化或超负荷下运行;霓虹灯的制作应按相关标准和程序执行,霓虹灯管的排气真空度应达到10-15pa,充填气压应达到1.07-1.33kpa,并长期保持良好;接入的各台霓虹灯变压器的额定初级电流的总和,一般应小于30a,按照灯管的长度合理配用相应功率的变压器,不允许超负载或负载不足。

  4.3 广告用电规定

  4.3.1广告用电应以低压配电(霓虹灯广告除外),要求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电路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的规定。

  4.3.2设置位置较高的钢结构广告应同时安装可靠的防雷电装置,防雷措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的相关规定。

  5. 广告设计、施工技术规定

  5.1 广告设计

  广告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广告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9-2001)、《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等有关规范和规定。

  5.2 广告施工

  5.2.1广告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钢架结构广告的焊接,其他材料的铆接、螺栓连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过程应实行监理制度。

  5.2.2落地式广告选址应避开地下管线。

  5.2.3设置广告不得损坏附着建(构)筑物结构、防水层及其外装饰。设置落地式广告其立柱垂直度和版面的水平度应符合相关的公差要求。广告结构件必须进行防腐、防锈处理。

  5.2.4广告牌与10kv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米;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5.3 广告质量检查验收

  广告施工安装完毕后,广告设置者应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广告设置应符合设置许可方案的规定。

  6.广告维护、检测、保洁和拆除规定

  6.1 广告日常维护规定

  6.1.1广告结构防腐维护,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和风化等现象应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

  6.1.2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和锚栓)的检查,应每年定期检查,发现节点松动或焊缝有裂痕,应及时加固、修复和重新焊接。

  6.1.3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应定期维护。有灯光照明的广告,一旦出现损坏,应在48小时内修复。

  6.1.4广告应无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如有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或显示不完整,应于一周内维修或更换。

  6.2 广告检测规定

  广告质量检测由广告设置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实施。广告结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维修,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拆除或更换。

  6.3 广告保洁规定

  广告的维护、保洁由广告设置者负责。电脑喷绘广告,每半年应至少清洗一次;电脑喷绘画面每年应更换一次;设置在道路两侧的落地式广告、站台灯箱广告、招牌广告,每周应清洗一次,设置在建(构)筑物其它位置的灯箱广告,每3个月应清洗一次;其它广告也应结合日常维护工作,落实清洁保洁措施。

  6.4广告拆除规定

  广告应在批准的期限内设置,到期后重新办理手续;到期后不再继续设置的广告须按管理部门要求由设置单位负责自行拆除。

  7.附则

  7.1 术语和定义

  7.1.1落地式广告:指直接从地面安装的单个或多个柱体支撑的(各种材料制作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包括: (1)大型高立柱广告,分为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两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和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三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两种;(2)小型立柱广告,分为小型单立柱广告(以单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和小型双立柱广告(以双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3)实物造型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产品实物或实物造型。

  7.1.2附着式广告:指附着于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在移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包括:(1)建(构)筑物顶广告——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载体;(2)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在建(构)筑物外立面上设置的广告载体;(3)店招店牌——为发布单位名称标识、商业字号标识、建(构)筑物名称标识而使用的,以牌、匾、灯箱、霓虹灯等为主要形式的广告载体;(4)空中移动式广告——附着于飞艇等升空器具上的广告载体。(5)公交站台广告——附着于公交站台上的广告载体。(6)灯杆广告——附着于公交站台上的广告载体。(7)车身广告——在汽车车身上设置的广告载体。(8)船舶广告——在船舶上设置的广告载体。

  7.2在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7.3本规范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