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持续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南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市委十届四次会议和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的相关决策部署,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通过多种方式加快建设步伐,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措施,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工程,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确立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任务。
至2008年底,全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县级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90%以上,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到40%,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的比例达到90%。到2010年,城市(含县级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95%以上,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50%以上,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的比例达到95%,建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三、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各地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落实配套政策措施,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和利用,促进卫生资源向社区倾斜,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建设,原则上每个街道(镇)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中心与站之间实行一体化管理。建设方式上,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街道(镇)卫生院以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实施重组、改造或功能转换,或由有资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领建,建成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予以补充和加强。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多元化发展。
四、明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为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六项服务,受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可承担所辖范围内适宜其开展的公共卫生、计生管理职能;根据居民健康需求可设置一定数量的康复床位,但不向医院模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开展一般常见病治疗,提供家庭病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和咨询等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中医医师,提供中药治疗、针灸、推拿、养生保健咨询等特色服务。
五、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条件。
各地要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在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区时,按3~10万常住人口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2万常住人口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要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中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150平方米的标准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无偿提供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未按城市规划预留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全面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努力使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达到基础设施配套、常规设备齐全、就医环境良好、服务质量一流。
六、积极开展惠民卫生服务。
坚持资源共享、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定点惠民医疗机构,开设惠民门诊、惠民病区,对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优惠卫生服务,按惠民医疗服务政策实行费用减免。
七、依法实行准入制度。
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等手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许可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应符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深化我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人通〔2001〕66号)中有关卫生管理岗位人员的学历和岗位培训要求。严禁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在社区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八、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
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充实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九、推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按照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的要求,引导和组织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双向转诊工作有序开展。大中型医院要指定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对转来的患者及时提供选择科室、预约检查、组织会诊及安排住院等服务,同时将康复期患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住院患者转回社区,并提供跟踪服务。2008年市区全面实行双向转诊制度。推行社区首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方便群众就近看病。
十、加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力度。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聘期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调整岗位的依据。建立人员退出机制,完善辞聘解聘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调整其岗位;不服从岗位调整或无法胜任新岗位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强化工资总额管理,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
十一、改革财务核算办法。
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会计核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十二、改革药品采供方式。
以市为单位,实行社区卫生服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供,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推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治疗常见病和慢性病,以配供价格销售药品,取消药品加成率,直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省基本药品目录实行零差率销售的药品差价补偿,市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比例分担,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和相关区研究具体补偿办法。县(市)药品差价补偿由县(市)政府研究解决。
十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建立以全科医学为主体,包括中医、西医、公共卫生、计生、护理、药学、社区卫生管理等各相关专业的岗位培训制度,确保在2010年前,实现所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达到相应岗位的执业或上岗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建设一批能体现全科医疗服务模式以及防治结合特点的示范性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到2010年,建成3~4个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全面执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和社区服务一年的规定,鼓励城市业务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机构要为其开展服务提供便利,享受相应待遇。
十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财政差额拨款补助的事业单位,其房屋设施建设、设备配套和人员培训等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人员经费按照核定编制实行定额补助。各级财政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启动经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建设等项目的补助。其中,市区每建成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5万元。县(市)财政补助由县(市)政府研究解决。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城市常住人口和省规定的年人均补助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从2008年起,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年人均补助标准不低于10元,并做到逐年增加,到2010年提高到15元/人。其中,市区补助经费市、区两级财政各半承担,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考核结果下达。县(市)补助经费由县(市)财政安排解决。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同等标准补偿。城市政府办二、三级医院药品收支结余的10%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成本收费,用于补贴总体运行成本。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经费筹措机制,城市新增卫生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不断改善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条件。市辖区政府不再办医院,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五、健全社区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要完善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个人自付比例应分别比二、三级医院低15%、25%以上。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其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社区卫生服务费用预付制等支付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结清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行。
十六、实行积极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政策。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市、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服务项目价格,其标准不高于《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级医院价格及现行有关规定。对个性化服务,可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服务时间、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原则自主定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多发病、常见病推行“单病种”限价收费。制定和完善价格管理办法,落实价格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度,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价格行为。
十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政府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摆上重要位置,统筹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和政策措施,为社区卫生服务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发展环境。市政府将调整充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及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顺利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是推进本区域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各街道(镇)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落实专人联系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按照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崇川区年内全面实施以全额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基本药品零差率以及配套人事制度改革为核心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其他地区启动此项工作。
十九、落实部门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牵头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考核。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的审核与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人事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供应商的资质确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价格部门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二十、大力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看病的政策告诉群众,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深入开展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对在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下发后,《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通政发〔2005〕60号)即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