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推动义务教育全面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
(市科技局、财政局 2008年11月)
为建立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督导考核和评估制度,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县(市、区)教育现代化建设主要指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通政发〔2007〕67号),制订南通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
一、评估目的
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考核和评估,旨在指导和促进县级政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和改进义务教育工作,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在本区域范围内形成布局合理、城乡均衡、发展健康、质效优良的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新局面。
二、评估原则
(一)整体与抽样相结合。以县(市、区)政府为评估对象和评估结论单位,对一个县(市、区)的义务教育工作进行整体评估;以乡镇及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作为评估对象和评估结论单位,通过抽取样本乡镇及学校,进行现场评估、考证。
(二)规范与创新相结合。有机运用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方法,制订符合政策法规和教育规律、符合我市义务教育实际的考核评估标准;充分尊重区域发展的客观差异和办学自主权,推广区域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创新举措,重视品牌学校和农村、薄弱学校的发展特色。
(三)自评与他评相结合。构建市县分级考核评估、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公开多元的评估机制,即实行以县级政府年度自评为主,阶段性组织市级考核复查为辅,以及评估日程安排与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的督导评估制度。
(四)等级评估与质性评估相结合。采取以质性评估为主、量性评估为辅、等级评估为结果的评价方法,通过不同等级标准的具体评估内容,力求客观反映各县(市、区)义务教育的发展水平和质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评估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导向、激励、调控、促进作用。
三、评估标准
(一)对县级政府依法履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的考核评估标准,详见《南通市县域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考核评估标准》。
(二)对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状况的抽样评估,参照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督导室”)制订的《南通市义务教育学校发展性综合督导评估标准》实施。
(三)等级划分
在质性评估与量性评估(满分为100分)的基础上,将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至89分;合格—70至79分;不合格—69分以下。
(四)近三年, 县级政府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所列举的违法情形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评为不合格等级。
四、评估办法
(一)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估,安排在县级政府任期内的第三年、第五年的第一季度,结合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标准(试行)》(苏教办〔2008〕4号)规定的年度考核工作,一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估人员即为通教督〔2008〕3号文明确的参加县级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考核评估的人员。
(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县级政府任期内的第二年、第四年的第四季度,接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评估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南通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考核评估申请表》一式三份;2、近2~3年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订的关于义务教育工作的文件汇编;3、近2~3年教育事业年度报表复印件和县(市、区)财政预决算报告复印件;4、近2~3年义务教育学校年度部门预算表复印件。
(三)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接到申报资料后,约请市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制定考核评估工作方案,提前10天将考核评估日程通知县级政府,并在市政府教育督导网向社会公告。
(四)督导考核的主要程序:
1.县级政府领导汇报工作,回答考核评估组成员的有关提问;
2.查阅与考核指标相关的文件资料;
3.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进行问卷调查;
4.随机实地考察两个乡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状,对抽样学校进行发展性综合督导评估。
(五)考核评估组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各项考核指标的达成度进行量化、评议。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分地区起草督导评估报告,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向接受评估的县(市、区)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评估报告书》。
五、结果使用
(一)通过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省市有关部门呈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考核评估报告,为领导机关提供教育工作决策和领导干部任期考核的参考依据。
(二)通过反馈评估意见,指导县级政府适时调整和改进教育工作规划、计划和策略,促进本区域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
(三)县级政府是否在规定年限内接受本方案规定的督导评估并达到合格以上等级,将作为该地区向上级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必备条件。
(四)通过媒体公布评估结果,促进社会和公众对义务教育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本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