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外经贸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管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管理的通知
(市外经贸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信访局 2008年12月)
为切实加强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的管理,规范我市对外劳务中介市场经营秩序,有效防范和减少对外劳务中介纠纷发生,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57号)以及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外劳务中介的准入管理
(一)严格资格管理。凡在我市从事为具有对外劳务经营和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劳务的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以下简称中介企业),必须取得国内职业中介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外经贸部门核定,方可从事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活动。
(二)规范核定程序。依法成立的中介企业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的,应当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外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核定意见送达申请人。通过核定的中介企业名单应当及时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并报市外经贸部门备案。
(三)明确核定内容。中介企业申请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的,外经贸部门应当对其国内职业中介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信用等级证书、经营场所权属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和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以及与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或者境外就业中介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外经贸部门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申请人或者其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四)统一审核用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国内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范围时,应当统一使用“国内职业中介服务”,工商部门依照国内职业中介许可证规定的服务范围核定中介企业经营范围。已领取营业执照但其经营范围用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各级工商部门要结合年检、验照贴花以及日常管理,依照本通知规定及时予以规范。
二、严格规范对外劳务的中介行为
(一)规范中介合同文本。中介企业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的,应当使用经工商部门监制的《出国劳务中介(居间)合同》示范文本,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中介合同。不得擅自印制合同文本或者使用非示范文本,不得在合同中设定霸王条款或者使用模糊语言误导、欺诈合同当事人,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约定职业中介行为以外的合同事项。
(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企业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的,应当向劳务人员公开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在公布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中介佣金,并开具正式发票。除中介佣金以外,中介企业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其他的任何费用。
(三)规范中介信息发布。中介企业发布对外劳务中介信息的,应当保证所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附国内职业中介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对外劳务经营资格证书或者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以及外派企业提交的外派劳务人员招工备案表等文件资料;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对外劳务中介广告的,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查验上述有关文件资料,核实广告内容。
三、不断完善中介企业的信用管理
(一)推进中介企业信用建设。各地要依照《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南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规定,建立健全中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各相关管理部门在职能管理中应当要求中介企业提供经市信用管理机构认可的征信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证书,并依照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
(二)加强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与企业经营行为有关的守信、失信、警示信息上报属地信用管理机构,由属地信用管理机构扎口上报录入企业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通过南通企业信用网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形成南通地区范围内跨地区、跨部门的市场联动监管机制。
(三)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对A级以上中介企业除享受市信用管理机构通信办发〔2008〕18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守信激励措施外,工商部门对A级以上信用企业在一年内免予签署审核意见,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在市场准入、公共服务等方面简化办事手续,给予政策优惠和提供便利;对不服从行政管理,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具有欺诈、误导、骗取交易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失信中介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南通企业信用网等媒体向社会曝光,各相关管理部门对其要加大准入限制和加强监管。对获得企业信用等级后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企业信用评级机构重新评级,重新评定的结果必须及时通报公示。
四、扎实推进中介行为的规范建设
各级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中介行为规范建设,引导、监督中介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一)中介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就业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经纪人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下列行为规范:
1.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内职业中介许可证、经纪执业人员情况、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
2.及时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告之委托人;
3.如实记录中介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帐簿和中介合同等资料;
4.收取佣金应当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5.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在中介合同上签名;
6.全面、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7.自觉服从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
8.建立与行政管理、经营行为相关的各类管理制度和台帐;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二)中介企业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无证、无照或者超出服务、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中介;
2.以中介企业的名义直接与外国企业、机构签约;
3.以中介企业名义直接与出国人员签订出国劳务合同;
4.以公民自费出国旅游、探亲、访友等为名组织人员出国务工;
5.以中介活动为名,蒙骗劳务人员进行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移民、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
6.通过骗取护照、伪造证明等手段,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7.对中介事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以及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劳务人员利益;
8.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9.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10.违法或者违反约定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11.代对外劳务经营公司或者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费用;
12.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规定。
五、积极推动中介企业的行业自律
各经纪人协会要依照《江苏省经纪人条例》和《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行业自律管理的职责。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组织经纪执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经纪执业证发放;制定完善经纪执业准则,加强对经纪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和检查,按照章程对会员进行奖励和惩罚;探索、推进中介企业信用保证机制建设,切实提高中介企业履约意识和履约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对外劳务中介纠纷;对中介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时向工商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六、切实加强对中介企业的日常监管
(一)切实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主动牵头做好规范对外劳务中介市场秩序工作,把长效管理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把联合执法与部门监管结合起来,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打击力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内职业中介许可的事后监管,依法查处未经国内职业中介许可以及超出许可服务范围从事劳务中介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对外劳务中介合同和广告的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违反工商法规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劳务人员出入境管理,对以旅游、商务等名义骗办护照组织对外劳务,利用对外劳务从事各类犯罪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打击。
(二)不断完善中介纠纷处理机制。对外劳务中介纠纷处理,坚持“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合同无约定的依照法定”的原则处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中介合同的指导、检查,引导合同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约定纠纷的处理方式,预防和减少用行政手段解决中介合同纠纷,降低当事人处理纠纷的成本。合同纠纷处理中如涉及到合同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的,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及时依法查处。同时,为积极、稳妥处置对外劳务中介纠纷,各地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积极探索建立信用保证金等纠纷处置保障机制。
(三)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介企业管理工作的领导,适时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对外劳务中介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对外劳务中介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管理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逐步建立以信用管理为抓手,行政执法、行业管理和自律管理协同配合的联动监管机制。
七、关于相关问题的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至2009年1月底前,集中完成对外劳务中介企业的申报核定工作。从2009年2月开始,对经营权企业委托但未经核定的中介企业招工的外派劳务项目,外经贸部门一律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