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属改制企业股权转让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6-03 累计次数: 字体:[ ]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市属改制企业股权转让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4月11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市属改制企业股权转让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属改制企业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的后续监管,进一步巩固企业改制成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属改制企业,是指依据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实施公有资本退出等改革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
市属改制企业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涉及处置用于职工分流安置等扣除资产和补偿费用以及其他国有剥离资产(含土地、房屋、债权等,下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属改制企业有关扣除、剥离资产后续监管服务的牵头协调工作。
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局、房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档案局、南通工商局和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属改制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转让股东股权,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原企业改制时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资产转让协议,切实履行各项改制承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剥离资产或者将用于职工分流安置等扣除资产和补偿费用挪作他用,不得违反改制承诺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裁减企业职工。

  第五条  市属改制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或者股权转让导致企业控股权发生变化的,转让方必须要求受让方承继原企业改制时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予以明确;涉及调整原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备案。

  第六条  市属改制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或者股权转让导致企业控股权发生变化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就有关扣除、剥离资产制定保障措施,确保其运行安全和合理使用。

  转让方不得隐瞒原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职工分流安置和扣除、剥离资产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属改制企业实施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就执行企业改制政策规定和资产转让协议、落实职工分流安置以及保障扣除、剥离资产安全运行的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扎口审核。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财政、国土、房管、劳动保障、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原企业改制方案和批准文件(含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意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职代会决议、资产转让协议),对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中落实职工分流安置与保障扣除、剥离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明确处理意见。

  全面审查应当采取联合会审的形式,审核意见由各职能部门分别签署、一表反馈;重大事项的处理由国资委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涉及市属改制企业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查验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未经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联合会审或者经会审明确不同意办理的,不予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并及时向市国资委通报。

  市国资委应当将市属改制企业名录及有关信息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市国资、财政、国土、房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属改制企业有关剥离资产的分类台帐,研究完善加强管理、加快处置的相关措施,在确保安全完整的基础上积极盘活利用,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对市属改制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等扣除资产和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改制政策规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维护。

  第十条  崇川、港闸区政府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配合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做好市属改制企业后续监管的日常工作,督促企业兑现落实改制承诺,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矛盾纠纷,促进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市监察机关应当加强有关改制政策和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涉及改制企业的违法违纪案件,对违规操作、疏以监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