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1号)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切实搞准服务业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反映全市服务业生产经营情况,准确测算地区生产总值,对于各级政府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与服务业快速发展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统计调查体系和制度,全面、系统、及时实施对服务业发展的统计,准确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切实解决服务业统计缺乏统一管理、统计调查制度不健全、统计方法滞后、统计力量薄弱以及部门信息共享渠道不畅等问题,为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管理提供基础保证。
二、明确服务业统计的要求、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要求:科学分类、规范统计、健全考核,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方法,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一套科学可行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形成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统计调查体系。
(二)范围: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三)内容:根据全市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逐步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反映服务业的规模、结构、速度、效益等方面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主要包括收入、分配、资产、人员等统计指标。
(四)方法: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与科学推算相结合。对规模以上企业(单位)、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重点行业企业(单位),采用定期全面报表调查方法直接取得;对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部门系统外企业(单位)和非重点行业企业(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科学推算等方法。服务业统计调查报送频率原则上按季上报。各部门服务业调查制度和方法经统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分工协作,切实履行部门统计职责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市统计局是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总牵头部门,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制订全市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和工作考评制度,对县(市)、区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服务业统计数据审核认定、综合汇总。
全市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由市农业局等45个部门和单位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无法划分管理部门的服务业行业,由统计部门负责实施。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全面地向统计部门提供各种资料,编办、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旅游、地税、国税、海关、邮政、人民银行等重点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主动向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统计资料。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统计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强化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健全统计调查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源头数据资料齐全,准确可靠。同时,要自觉接受统计部门的检查与指导,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时要同时抄送统计部门。
各县(市)、区统计局和开发区经贸局是该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总牵头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统计协调和管理,制订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和工作考评制度,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审核认定、综合汇总、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
四、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统计基础
服务业统计调查面广量大、任务重、难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统计局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综合扎口工作,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予以大力支持配合,协助完善服务业统计网络等基础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各地编制、财政等部门要予以支持,落实好与任务相匹配的工作条件。县(市)、区统计部门要配备专职服务业统计人员;街道(乡镇)要落实人员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明确职能处室和专(兼)职统计人员。服务业统计所需调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对本部门(系统)服务业统计工作负总责,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为全面建立、完善和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服务业统计责任处室和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告知市统计局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成绩突出、进步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问题较多、没有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有计划地组织好基层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其准确掌握报表制度和填报方法,保证调查工作有效开展。
五、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要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行业分类、统计的口径范围如实反映,确保调查单位不重不漏,统计内容完整齐全,数据准确无误。服务业统计对象要依法接受统计调查,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要广泛开展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的力度,认真查处瞒报、漏报、虚报、甚至不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等调查对象的稽查,提高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报表资料的审核把关和综合汇总数据的分析评估,杜绝弄虚作假、胡编乱造,防止盲目攀比、高估上报的现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3年7月1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服务业统计分工表的通知》(通政办发〔2003〕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通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