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7-1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八日
 

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推进和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和完善农业灾害补偿机制,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现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农业保险试点的通知》(苏政传发〔2007〕84号)要求,制定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稳定农村社会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方针,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经,通过采取政府组织推动,商业性保险公司承保,结余留成建立农业保险基金的办法,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风险防范和灾害救助机制,提高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和参保者灾后恢复生产能力。

  二、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政府扶持,政府对农业保险试点给予一定保费补贴并在大灾之年给予适当扶持;二是投保自愿,坚持农民投保自愿,不得以任何强制手段要求农户参保;三是市场运作,农业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营,并提供专业保险服务;四是基金积累,农业保险经营保持基本收支平衡,逐步积累保险基金,以防农业重大灾害。坚持丰年积累、平年结余、大灾调剂、稳步发展。

  三、试点范围

  根据各县(市)自我申报,2007年拟在海安、海门、如皋等县(市)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进行保险试点,鼓励其他县(市)、区积极参与试点工作,确保主要参保品种的推进面达到全市种植面积的30%以上。待条件成熟后,再在全市全面推开。

  四、试点险种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选择上,以省确定的试点主要险种为主,同时安排农户要求迫切、可能风险较大、有利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的项目。2007年拟试点的主要品种为水稻、玉米、生猪、鸡和设施农业等。试点地区选择水稻和玉米作为必保项目,其他品种可根据当地优势农业发展和抗风险需要自主确定。今后根据试点情况,再逐步开发和充实新的试点险种。对试点险种,农民可自愿选择一项或多项参保。

  五、保障程度、保险责任和费率设定

  农业保险试点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保障水平原则上为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保障水平。以我市发生较为频繁和易造成较大损失的灾害风险,如水灾、台风、冰雹、干旱、冻害等自然灾害以及流行性、暴发性病虫害和动植物疫情等,作为主要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水稻、玉米等主要保险品种的保险费率,由市统一确定,其它险种的保险费率由试点地区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对列入试点阶段农险产品的保险费率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各产品的保险费率标准,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保险费率对同一品种设计不同档次的保险费率及相应的保额,由参保者自愿选择。在试点期间,将根据实施情况,逐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六、参保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户、养殖大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农场、农业园区、农机户等,均可以根据试点险种自愿选择投保。积极推进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保。鼓励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参保。

  七、保费补贴

  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各级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的办法,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农业保险,财政对试点主要险种(水稻和玉米)的参保对象给予不低于当年农险保费金额60%的保费补贴,其中,30%由市以上财政给予保费补贴,30%由县(市)、区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宣传推进力度较大、达到一定覆盖面的县(市)、区,市政府给予一定的试点工作奖励。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政府大灾风险基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八、运作方式

  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采用委托代办和联办共保两种运作模式。要充分依靠已有的商业保险网络资源和优势,实行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各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在当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中,择优选择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险种设计、保费收缴、定损理赔等职责。保费收入中提取部分管理费后,其余全部作为农业保险基金。农业保险基金要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行,滚存使用。
因灾理赔所需资金,由商业保险公司、试点县(市)、区政府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按照对大灾风险充分覆盖的要求,建立大灾风险分担和补偿制度。发生大灾超赔后,原则上各项资金偿付次序依次为:当年保费收入,农业保险专项账户历年积累,政府大灾风险基金和商业保险公司自筹;依然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弥补。

  九、灾损理赔

  建立科学的核损、核赔制度,实施阳光操作。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由商业保险公司牵头,试点县(市)、区建立农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农险核损理赔定损专家小组,对受灾情况进行查勘定损,统一标准,公开程序,张榜公布,力求准确,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农险赔款。同时做好宣传工作,特别要做细事先解释工作,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十、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小组。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为确保全市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工作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试点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有关领导要深入调研,了解实情,组织有关部门制订试点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做好本地区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推动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要切实加强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广大群众的参保意识。市农办、发改委、财政、农林、海洋与渔业、农机、民政、气象等相关部门,以及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测算,制订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虚心倾听镇村干部和农户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循序渐进,稳步实施,让农民群众在保险中得到更大的实惠。严禁强制参保,严禁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条款和各项管理规定,健全农业保险工作机制,有效促进农业生产。为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试点县(市)、区政府及其他财政拨款单位在投保机动车辆险、综合财产险等保险业务时,可优先考虑由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承保。在加强引导和参保者自愿的前提下,要积极支持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开办农民人身意外伤害险、农村建房险及其它涉农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