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化治办关于南通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关闭违法违规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7-2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关于南通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关闭违法违规企业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南通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关闭违法违规企业工作的意见

(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7月)


  为有效推动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依法关闭化工生产企业目标任务,现依据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就依法关闭违法违规化工企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关闭。严格清查企业违法违规问题,坚持依法淘汰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做到事实清楚、取证合法、监测分析合理、执法程序规范。

  (二)整体联动。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现有执法手段,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

  (三)强化监管。对列入关闭的企业严格跟踪监督,防止弄虚作假,确保关闭到位。

  (四)整合资源。将关闭企业工作与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管理相结合,对关闭企业所占用的土地、设备等生产要素进行有效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合理利用。

  二、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今年8月底前关闭化工企业数不得低于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关闭化工企业工作计划的通知》(通化治〔2007〕1号)所下达的任务数,年底前各县(市)、区必须确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责任状所确定的关闭企业任务。

  三、关闭程序

  (一)各县(市)、区经贸、环保、安监、规划、发改、质监、国土、工商等部门提出关闭企业名单及理由,提交县(市)、区政府。

  (二)各县(市)、区政府作出依法关闭或依法取缔违法违规化工企业的决定。

  (三)各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收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四)对已吊销及收回证照的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督促关闭企业对主要设备限期进行拆除(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并做好其他善后工作。

  四、验收督查

  各地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上报的《各县(市)、区2007年关闭企业时序计划表》中确定的进度计划,实施企业关闭工作,分月度对已关闭的企业及时组织验收,填报《南通市化工生产企业关闭验收表》(详见附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报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各地验收的基础上,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分期对各地关闭企业逐一进行现场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建立关闭工作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对关闭企业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做到依法关闭、程序规范。

  (二)贯彻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力量做好关闭企业的土地、设备处置及安置等善后工作。

  (三)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被关闭企业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完整的关闭企业档案。

  (四)各地要加强对已关闭企业的巡查、督管,严防非法生产。


 
  附件:

  南通市化工生产企业关闭验收表
           县(市)、区(化治办盖章)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06年销售收入(万元)

 

主要产品

 

联系电话

 

06年利税(万元)

 

职工人数

 

关闭理由和依据

 

关闭时间

 

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时间

 

经办人

 

组织验收时间

 

收回工业生产许可证时间

 

经办人

 

验收组成员签字:

收回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间

 

经办人

 

收回其他相关证照时间

 

经办人

 

拆除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时间

 

监管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