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协建议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8-16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南通市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通委发〔2006〕15号),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对加强政协建议案办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协建议案是经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以政协名义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的涉及全局性问题的重要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建议案,对改进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工作,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政协建议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应亲自阅批,分管领导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办理,抓好落实。

  三、党委、政府办公室收到政协建议案后,要及时送请主要领导阅示,并根据党委、政府领导批示,落实承办单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案,应明确承办单位的分工,提出办理要求。

  四、政协建议案办理应纳入部门工作目标责任管理。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案后,要制订办理方案,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办结时限等。

  五、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案过程中,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加以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实施;对确实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

  六、政协建议案一般情况下要在六个月内办结,并以正式文件向政协回复办理情况,对于确实难以办理的建议案,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说明延长办理时间的理由。

  七、承办单位要主动加强与政协沟通,及时通报办理进展情况;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要根据政协的意见组织重新办理。

  八、党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并通报政协建议案的办理情况,听取政协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