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118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管理规范、法制保障”的原则,积极推动救助体制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救助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最大限度地保障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特困户、灾民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主要目标。通过一到两年的努力,在全市较好地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资金落实、管理规范、覆盖城乡,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做好社会救助的重点工作
(三)建立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当地经济发展、财力增加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从2007年起,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南通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5%的比例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相应增长,城市不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农村不低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月人均补差水平应逐年有所提高。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每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市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布,自每年7月1日起执行。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测算,报市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自每年7月1日起执行。2007年下半年,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各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8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40元。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在年度全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达到3%以上(含)时,对城市低保对象按一个月的全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次性价格补贴。
(四)建立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执行,2007年为每人每年2200元,集中供养标准适当高于分散供养标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要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按照供养标准足额安排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对基本生活费(吃、穿),集中供养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乡镇(街道)敬老院,分散供养的要按时通过金融机构或邮局直接发放到户。住、医、葬经费按集中供养标准的20%,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使用,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研究制定。
(五)建立完善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城乡居民,以及因患急重病、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对农村患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且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给予患者本人全额农村低保保障。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地方留成公益金安排,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等办法,落实建立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市财政每年适当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要按一定标准安排临时救济预算经费,并逐年增加。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临时生活救助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研究制定。
(六)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将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乡两级财政承担,各级合作医疗机构对上述对象的医疗费报销要制定优惠办法,适当降低报销门槛。要完善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充实资金,扩大范围。抓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2007年底前全市建立起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后仍有就医困难的患大病的城镇低保对象等低收入群众提供医疗救助。探索开展重大疾病事前救助,帮助无力看病的困难群众尽快入院治疗。积极推行城乡惠民医疗服务,落实惠民医疗政策,办好“惠民医院”和定点医院的慈善门诊。市、县两级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共同商议确定惠民医疗服务对象的范围、认定程序、服务内容等相关事项。要加强对有关减免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确保困难群众真正享受到照顾。要按照财政出资与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拓宽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各县(市)、区财政要逐步加大对医疗救助的投入,慈善基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结余资金滚入下年度使用。
(七)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6〕73号)要求,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要进一步完善流浪儿童、贫困精神病患者尤其是重症狂躁型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八)完善住房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危房修缮、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等方式,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农村困难群众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房屋失修户,要实行多形式的住房救助。
(九)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低保对象就业。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力度,抓好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帮助农村剩余劳动力尤其是农村低保家庭中的劳动力尽早实现转移就业。切实搞好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援助,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
(十)完善扶贫助学制度。按照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特困生助学制度,保障每个经济困难家庭的子女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保证每个考上大学的学生不因贫困失学。
(十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强化政府法律援助责任,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二)积极开展慈善援助。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充分发挥各类慈善机构的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慈善捐赠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扶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三、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机制,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市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司法局、房管局、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内。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的职责,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推动工作开展;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适当安排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社区、村(居)委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