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待遇意见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待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待遇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七月)
为做好与《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通政发〔2007〕31号)衔接工作,现就调整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待遇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执行《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00〕118号)停止执行。
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2007年的门诊包干费以及6月30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处理。自2008年1月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门诊费包干标准调整到每人每年800元,结余归己,超支由职工家庭自理。
门诊包干费按单双数年发放,单数年由女方单位发放,双数年由男方单位发放。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配偶为纯农户、城镇失业人员、现役军人以及单亲家庭职工的,门诊包干费由该职工所在单位发放。
三、住院及大病门诊费用超过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职工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