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0-0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通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标准及自评表




南通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建立企业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成立两年以上 (含两年)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市、区所属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县 (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

  第四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统一程序操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业依法制定和履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企业按规定招用职工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的情况;

  (四)企业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企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企业遵守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企业执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八)企业执行社会保险规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企业落实国家政策性安置对象的情况;

  (十)企业职工培训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十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二)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三)企业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情况;

  (十四)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的情况;

  (十五)其他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行企业申报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名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评价的办法。

  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区所属企业(包括已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市属企业)可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评价。县(市)所属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由县 (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评价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集团申报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其所属企业中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达到劳动保障诚信标准。

  第七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达到 95 分以上(含95分)的,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评分在85分—94分的,为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

  (一)使用或介绍童工的;

  (二)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

  (四)拒绝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五)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六)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

  (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

  第九条  被评定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或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或《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标牌,并在新闻媒体及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条  被评定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的企业,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举报投诉需依法进行查处外,可在三年内免除:

  (一)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三)社会保险稽核;

  (四)集体合同审查。

  第十一条  被评定为劳动保障诚信合格的企业,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举报投诉需依法进行查处外,可在二年内免除:

  (一)日常巡视检查;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三)集体合同审查。

  第十二条  对不参加或未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以下管理:

  (一)作为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

  (二)除对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外,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检查;

  (三)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劳资负责人实施不定期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培训;

  (四)按规定每年组织社会保险稽核。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评定的诚信企业实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的,经自身努力、改进工作,认为达到示范企业标准的,可在下一年度申报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的,如出现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资格,收回所颁发的《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合格)企业》标牌,并在新闻媒体及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成立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小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企业,应于每年5月1日之前将有关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申报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劳动保障诚信自我评价报告;

  4.劳动保障诚信自评表;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名参加评价的企业,应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行公布前的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15日。对拟评定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对无异议的企业即确认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对有异议的企业即重新予以评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评定之日起30日内,将《劳动保障诚信认定通知书》送达企业,并颁发《劳动保障诚信示范 (合格)企业》标牌。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诚信工作业务台帐等基础资料, 定期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业其他社会诚信等方面的情况,提高对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评定为劳动保障诚信的企业,其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劳社监(2005)3号]同时废止。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标准及自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