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省市主要领导近期一再强调要求,为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理长效体系的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企业。当前,部分行业和企业存在着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生产管理较为混乱、违规违章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乏力等诸多薄弱环节,造成事故多发、险情不断。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得到充分落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是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有效途径,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职责的客观要求,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观的高度,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要广泛做好宣传发动,大力营造安全文化氛围,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做到人人皆知;要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创新监管方式,形成严密的安全管理网络,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带动全员参与,搞好企业安全生产。
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形式明确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要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中层管理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每一个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定期检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保证安全责任目标实现。要完善考核机制,分层检查考核,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领导、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因失职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追究其责任。企业要积极履行物质保障、资金投入、规章制度制定、教育培训、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责任;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三、认真制定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企业搞好安全生产,保证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企业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的不同,制定有效的运转制度、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等。企业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保证生产工艺的安全可靠,并根据工艺程序制订和完善确保安全的操作规程,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四、切实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高危企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高危企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维护、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要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尤其是要保证危险化学品建设的安全审查工作到位;要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五、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要积极履行职责,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指定专人立即处理解决;难以处理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组织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要积极组织监控和整治,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完善、监控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状况分类评估和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使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变为从业人员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岗位操作的自觉行为。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达标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工伤保险费交纳等方面享有优惠政策。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问责制,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以及久拖不办、迟迟不落实整改措施的,要严肃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六、加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各地各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状况,认真研究本单位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下发至每个职能部门、每个班组,并组织广大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要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进行调整充实。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随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七、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深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制度。企业应当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任职和上岗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要把安全技能培训纳入农民工、劳务工就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进行强制性培训。企业要精心组织实施“三级”安全教育等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要组织、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学习,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径,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八、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
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督促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并做好整改。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时,应当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纳入其中;同时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单位、先进评比、享受优惠政策等的先决条件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引导企业自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海洋渔业、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管理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批责任制,规范审批程序,依法审批、严格把关,切实负起安全监管责任。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等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部门领导人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责任追究。要强化经济政策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