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南通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9-1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市编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

(市编办  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8月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基础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管住管好机构编制,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协调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中办、省编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由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制度、核准使用制度以及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构成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办法。

  第四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

  机构实名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管理类型、主要职责、设立依据等。

  编制实名管理的内容包括编制种类、数量、领导职数、核编依据等。

  人员实名管理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专业职称、技术等级、入编时间、职务变动情况、出编时间等。

  第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实名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核准、发放各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以下简称《管理证》),及时更新《管理证》的相关信息,建立和维护“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建立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人员信息共享平台等。

  组织、人事部门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职数,调配人员、配备干部、审批人员工资。

  财政部门按《管理证》核准的编制、职数、实有人员情况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核拨人员经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证》核准的实有人员情况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办理人员社会保险手续。

  第六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规定,建立《管理证》,对本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进行初始化登记,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管理证》一式两份,机构编制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各存一份。机构编制部门据此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推广电子化《管理证》,实现数据共享。

  第七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在接到有关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的文件后,应及时持相关文件和《管理证》到机构编制部门记录有关调整情况。《管理证》中机构性质、级别、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现状等,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对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增配厅、处级领导、非领导职务,直接凭领导干部任免文件,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人员调动和工资审批事项;后持《管理证》和任免文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或调整手续;再凭《管理证》核定的调整记录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到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经费核拨和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九条 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计划由组织、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先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报到和工资审批手续;后持《管理证》和报到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再凭《管理证》核定的调整记录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手续,到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经费核拨和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招考计划;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经公开招考录用的人员,先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报到和工资审批手续;后持《管理证》和报到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再凭《管理证》核定的调整记录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到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经费核拨和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正常调任、调动、特殊人才引进等途径增加科级及以下人员,组织、人事部门须在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实确认有空编的前提下,为其办理调动、报到和工资审批手续。进人单位持《管理证》和调动、报到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再凭《管理证》核定的调整记录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到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经费核拨和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二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增配科级领导、非领导职务,应事先填报《职数使用申报表》,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职务任命手续。任命后持相关文件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调整手续;后到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管理证》记录事项;再凭《管理证》核定的调整记录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工资调整手续,到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经费和社会保险等调整事宜。

  第十三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退休、死亡、辞职、辞退时,应及时持《管理证》和相关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再凭《管理证》核定的调整记录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调整手续。

  第十四条  对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职务任免、人员调动和工资审批等事项;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纪律,如实填写和使用《管理证》。每年四季度,机构编制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证》进行集中年审,重点审核《管理证》与机构编制和人员登记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失误、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亦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