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8-3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175号)精神,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落实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在计算征地补偿款时应按照有关法定标准,确保准确。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和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按征收土地面积提取的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的资金。

  二、崇川、港闸两区范围内征地,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用服务中心设立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帐号:707001040008751),建设用地报批前,征(用)地申请单位必须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征地补偿安置调节金等征地补偿费用和报批规费缴纳至专户。根据崇川、港闸两区实际情况,2007年上述费用暂按7万元/亩的标准预存,今后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及补偿安置政策,由市国土资源局适时调整公布。征地报批时,须附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帐凭证。崇川、港闸两区地上附着物和基本生活保障风险资金由区财政提供资金入帐证明。申请征收土地获得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和两区分别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拨付资金;不获批准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和两区分别将预存征地补偿款退回征(用)地申请单位和原财政支出户。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征地,在开发区财政局设立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征地报批时,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具征地补偿款预存证明,附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帐凭证。

  各县(市)范围内征地,在县(市)国土资源局开设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征地报批时,须附预存征地补偿款证明和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帐凭证。

  三、预存征地补偿款在专户预存期间的利息,按活期存款计息,归缴款单位所有,一并计入补偿款管理。预存征地补偿款有结余的,在征地补偿程序完成后及时退回原交款单位。

  四、不同建设项目、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预存补偿款不得混用。

  五、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按实结算,多退少补,严禁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各县(市)、区国土、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存征地补偿款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