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全市节能降耗目标,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节约优先方针,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根本,强化节能意识,健全管理制度,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节能工作新格局,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科学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节能保发展,以发展促节能,节能与发展互相促进;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到2010年末,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到0.66吨标准煤,比2005年下降20%。其中,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0%;建筑节能20%;机关团体节能20%。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形成政府引导下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新机制。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四)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立足节能推动发展。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加快工业结构优化。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振兴装备制造业,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要求,限期淘汰落后高能耗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各级政府要制定计划,有步骤地关、停能耗高、污染重、技术含量低、效益差的企业。加大对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通用机电设备的淘汰力度。
(六)加快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优化服务业结构,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全面提高生活服务业,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促进服务业全面快速发展。
(七)加快新能源建设。加快发展清洁高效能源。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加快推进洋口港lng接收站和240万kw燃气电厂建设。
三、切实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八)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冶金、电力、化工、建材、纺织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组织实施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着力推进110户年耗能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督促其落实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各县(市)、区要将“百家企业节能行动”要求扩大到所有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加强监督考核,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
(九)推进建筑节能。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建筑设计标准,并逐步过渡到节能65%的标准。新建建筑的节能实行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及施工、监理、验收和销售等全过程的严格监管,使节能设计标准得到切实实施,同时要做好对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工作,鼓励在建筑中开发利用太阳能及其它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十)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合理规划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建设节能型的交通运输系统,贯彻“公交优先”方针,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建设,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积极推广汽车等运输工具节油技术。
(十一)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学校、医院、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等。
(十二)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更新改造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及小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积极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发展秸杆发电和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
(十三)坚持政府机关带头节能。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应该成为全社会节能的表率,带头节能。要以节电、节油为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逐步建立完善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和能耗统计体系,降低机关用能总量,抓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公务用车节能,办公区域要全面推行绿色照明,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优化用能设备的运行方式,严格政府节能采购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建设节约型机关。
(十四)加强节能技术的攻关和推广应用。加大对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再创新的支持力度,把节能技术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鼓励产学研联合,科技主管部门要将节能技术、太能阳综合利用、半导体照明、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利用、新型动力电池等列为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加大对节能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的支持力度,鼓励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成熟节能技术,改造传统高耗能工艺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市电力系统新上变压器和电力用户受(配)电变压器,必须使用s11以上新型节能变压器。
(十五)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各级政府要引导企业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组织落实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机关团体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市经贸委要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工程配套资金到位,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六)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加快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新机制,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国际友好城市的合作交流,积极引进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强化节能管理,严格节能监督
(十七)坚持规划先行。各地、各部门要把节能降耗工作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突破口,将节能降耗的约束性目标纳入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十一五”规划,制定相应的节能实施意见,加大对企业节能降耗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约束力度。
(十八)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编制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能源审计,加强节能改造,挖掘节能潜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将节能降耗目标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向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十九)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要高度重视能源利用统计工作,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工作保障。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充实人员,完善统计制度,建立反映能源消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统计体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国家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加强用能计量和检测,确保能源统计数据准确可靠。
(二十)严格用能设备能效准入。对汽车、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电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产品能效标准。加强对市场销售用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能效标识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能效标准用能产品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用能设备能效准入门槛,从2007年9月1日起,凡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等级必须达到2级以上,低于2级的不得销售。
(二十一)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从严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估,有关投资主管部门须根据节能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能效评估报告对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二)加强建筑实施过程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狠抓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节能性能检测、节能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等环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检测和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机构要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的专项审查,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设计或未能进行节能计算的设计图纸,不予通过;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意见和节能施工实施方案实施监理;检测机构应对现场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抽样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节能质量专项验收;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将不予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产权使用证。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好每一个环节,形成建设环节的闭合管理,确保节能设计实施到位。
(二十三)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二十四)加大节能执法监督力度。把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以及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执行情况、建设项目执行节能标准情况作为节能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淘汰落后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论证规定的执行等情况。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准限额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产。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违法交易报废旧机动车和船舶等。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公开曝光。
五、加强节能政策引导,健全节能保障制度
(二十五)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市级财政2007年度安排500万元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重点节能项目、示范工程、循环经济项目的补助,相关工作部门和个人的考评奖励,并视项目实施情况逐年增加。各县(市)、区级财政也要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和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
(二十六)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地、各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完成节能降耗指标和在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二十七)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为降低能耗、水耗,进行工艺改造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建成并投产达效后,经节能主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企业使用国家公布的节能、节水、环保国产设备,可加速折旧;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八)根据省、市推进墙材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有关文件规定,民用建筑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经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认定,全额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十九)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节水、废物再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禁止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三十)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进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六、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
(三十一)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节能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将节能工作纳入政府主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针对当前节能降耗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三十二)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在整合现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加强节能监察中心建设,完善职能,充实力量,开展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十三)明确部门职责。市经贸委牵头负责全市节能日常工作,负责工业和商贸业节能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市交通局会同农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工作;市农业(林业)局负责农业、林业节能工作;市旅游局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教育局、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市级机关节能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南通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节能工作。各县(市)、区要将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园区和重点耗能企业,落实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
(三十四)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节能降耗责任和成效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市、县级政府分别与重点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节能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三十五)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企业、社区、学校等活动。新闻媒体、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节能的重要意义,弘扬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营造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文明风尚。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在学校开展能源资源国情和节能教育。各级工会、共青团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各级科协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全市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节能宣传和培训。动员全社会节能,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用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转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