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安监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提出的《南通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南通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意见
(市安监局、市财政局、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2007年6月)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人行南京分行转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6〕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范围
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包括:本市辖区内矿山(煤矿、砖瓦、粘土采集、地热、矿泉水除外)、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零售除外)、烟花爆竹(零售除外)、民用爆破器材、造(修、拆)船、电力、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
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结合企业安全生产评估等级,确定本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的具体标准为:
(一)小型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最低标准为人民币30万元。安全评估等级为a级的企业,按最低标准存储;安全评估等级为b级的企业,存储金额按最低标准增加10%;安全评估等级为c级的企业,存储金额按最低标准增加20%;安全评估等级为d级的企业,存储金额按最低标准增加50%。
(二)中型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最低标准为人民币100万元。安全评估等级为a级的企业,按最低标准存储;安全评估等级为b级的企业,存储金额按最低标准增加10%;安全评估等级为c级的企业,存储金额按最低标准增加20%;安全评估等级为d级的企业,存储金额按最低标准增加50%。
(三)大型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最低标准为人民币150万元。安全评估等级为a级的企业,按最低标准存储;安全评估等级为b级的企业,存储金额按最低标准增加5%;安全评估等级为c级的企业,存储金额按最低标准增加10%;安全评估等级为d级的企业,存储金额按最低标准增加20%。
(四)特大型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最低标准为人民币200万元。安全评估等级为a级的企业,按最低标准存储;安全评估等级为b级的企业,存储金额按最低标准增加5%;安全评估等级为c级的企业,存储金额按最低标准增加10%;安全评估等级为d级的企业,存储金额按最低标准增加20%。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未获得安全评估等级的企业,参照安全评估等级为b级的企业核定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风险抵押金核定、存储、使用和监管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核定。
企业应按认定的规模,填写《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核定表》,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会计年报 (当年新设立企业提供上月会计报告)报送同级安监局,经核定后,由同级安监局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1.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以及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由省安监局和财政厅认定规模并核定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2.市属企业由市安监局和财政局认定规模并核定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3.县(市)、区属企业由县(市)、区安监局和财政局认定规模并核定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4.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规模后统一办理核定事宜,并集中报送同级安监局。
对跨省、市、县(市)、区经营的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企业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到原核定部门办理调整事宜,并按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或退还风险抵押金。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
企业到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并在接到《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后30日内将核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入专户。同级安监局凭银行收款单出具《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
(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救、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如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实行分级批准的原则:
1.死亡1人或重伤5人及以下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安监局、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批准书》,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2.死亡2人及以上或重伤6人及以上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安监局、财政局同意后,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批准书》,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3.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或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救、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安监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事故抢救、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企业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当年,安监局和财政局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管。代理银行负责汇总本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结存情况,按季度报上级行及本地区安监局和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风险抵押金收支台帐,负责风险抵押金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负责上报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结存情况。
(五)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同级安监部门和财政局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风险抵押金专户结余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本实施意见管理和使用。
四、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根据属地原则,专户存储在市、县(市)、区工商银行。企业在指定的代理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核定的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专户,对逾期存储的企业按人民银行规定加罚滞纳金,对拒不存储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的税收处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处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的利息按季结算,归企业所有。
五、本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