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村管理养护工作,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海安经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目标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断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实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到2007年底,完成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政策明晰、机构精干、责任到位、考核全面、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管养资金渠道,并对省交通厅已经认定的农村公路进行全面整治,在管理养护履盖率达100%的基础上,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标准化的要求。全面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三年内力争使农村公路好路率达到85%以上,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实现农村公路的“畅、洁、绿、美、安”。
二、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机构体系
按照“统一领导,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筹集资金,落实责任,科学合理地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标准。
为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市政府建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审核汇总和编制上报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与市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市级养护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公路管理处具体承担本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筹集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组织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定本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办法。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编制和下达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实施计划,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辖区内县道的管理养护以及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对乡道养护、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配备专门的人员实施农村公路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和日常管理,建立和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筹集乡道、村道养护配套资金,拟订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各乡镇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明确乡镇领导分管,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巡查和村道的路产路权维护,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整合现有交通管理资源,依托现有乡镇交管所,通过严格的考核程序和岗前培训后组建路政中队,在县级路政大队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乡道的路政巡查,维护乡道的路产路权。同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道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应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村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的领导下,配合、协助做好村域范围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安排专人对村道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制止侵害村道路产路权的行为。
市、县(市、区)各级公安、水利、农林、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有关工作。
三、严格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标准
各级应建立交通、公安、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参与的农村公路管养联动机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公路建设严格实行规划控制。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公路路面边缘向外按村道、乡道、县道分别不少于3米、4米、5米的区域划定为公路用地,公路路面边缘向外按村道、乡道、县道分别不少于3米、5米、10米的区域划定为公路建筑控制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种植公路绿化以外的其它植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得出现公路养护、防护需要以外的新增建(构)筑物,在公路路口、弯道内侧遮挡视线的建(构)筑物要予以拆除迁移。对公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建设规划,要建立规划、建设、国土、公路管理等部门的联合审查机制。涉及县道、乡道许可事项的,应由公路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许可,涉及村道路产路权维护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同意。
农村公路养护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路面养护要保持路面清洁和路面平整完好。路基养护要保持足够的整体稳定性、足够的强度、足够的水稳性。路基横断面形式及尺寸应符合原设计标准且每侧路肩宽度不小于以下标准:县、乡道中的一、二、三级路分别是2.0米、1.5米和1.0米,村道中的三、四级路分别为1.0米和0.5米,桥涵养护必须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农村公路沿线设施和交通标志养护要使之完整并处于良好状态。农村公路绿化应因地制宜、因路制宜实施。通过对农村公路的全面养护使其达到“十无”标准:路基稳定无沉陷,路面平整无坑槽,路肩草坪无杂草,边坡坚固无冲沟,排水畅通无积水,路树种植无缺株,构造物完好无隐患,沿线设施无盲区,安全畅通无危桥,路田分界无纠纷。
积极开展公路环境综合整治,确保达到农村公路管理的“十无”标准:即无路面、路边及桥下堆积,无公路打谷晒场、焚烧秸杆,无公路用地内的十边种植,无损毁公路绿化,无占道摆摊设点,无违法建(构)筑物,无擅自挖掘公路,无未经批准的道口搭接,无未经批准的非公路标志,无未经批准的架(埋)设杆(管)线和穿跨公路设施。
四、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根据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总规模,确定管理养护资金需求,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省、市补助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2.县级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列入公共财政的正常支出范围,明确每年用于农村公路管养的财政性资金比例,确保稳定的地方财政资金投入。3.“五小”车辆养路费原则上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4.乡(镇)政府和街办每年不少于10万元财政预算用于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5.通过接受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其他方式募集的资金。6.乡(镇)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在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加强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的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应重视农村公路周期性维护(大中修)资金的统筹,建立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专项基金,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逐年增加,不断提高公共财政对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的资金投入,三年内逐步达到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的各类财政资金不低于辖区内年度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资金需求总量的70%,以保证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
为管好用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各种渠道筹集的管理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五、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管理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分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和突发抢修工程五类,小修保养又分日常保养和小修工程两项内容。
县道的养护工程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投标,优选具有专业养护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实施。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承包给专业化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乡道、村道日常保养工作,在满足养护质量的前提下,可通过划段竞标的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的村民,实行沿线单位、个人协助保养,门前包干,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和村民对农村公路保养的积极性。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出资或者村民投工投劳从事乡道、村道的保养工作。
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公路路基路面或公路构造物毁坏严重,致使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交通中断的,应按照公路管养的职责分工,迅速上报险情,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力争通过三年的培育,逐步形成工程发包公开公正,市场规范开放,工程质量有效控制,机械化程度稳步提升,工程技术逐步创新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六、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
市政府将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纳入对各县(市)、区的目标考核。市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并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考核办法对县级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实施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措施,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签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目标责任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和县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考核范围。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细则,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对乡镇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实施考核。
七、加快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机构,组织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事项;要于2007年10月10日前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同级政府批准;要在10月30日前,建立健全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明确机构职责,科学合理地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标准。统筹并严格管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要在11月30日前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渠道,明确各类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比例或补助标准;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完善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规划,实施科学管理。12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乡镇负责编制、县指导审核、市备案汇总、省统筹协调并命名编号”的统一要求,切实做好乡道网规划工作;要在县道、乡道网规划的基础上,明确县道、乡道、村道列养里程,确定县、乡两级农村公路管养范围,并配合市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对照管理标准积极开展全面整治。各县(市、区)及所属各乡镇要在2008年5月30日前,按照农村公路管理“十无”和农村公路养护“十无”的要求,将农村公路的管养整治到位,基本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标准化,使农村公路达到“畅、洁、绿、美、安”的要求;同时要争创30%以上的文明公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2008年6月30日前,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养护定额以及检查评定办法,制定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章制度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考核体系,使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现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对路政管理人员、养护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乡镇农村公路管养人员的培训,并实施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制度。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